威海市不动产登记办事指南
办理事项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在建建筑物抵押权变更登记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百八十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第一百八十二条 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
第一百八十七条 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不动产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六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持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权变更等必要材料,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一)抵押人、抵押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的;(二)被担保的主债权数额变更的;(三)债务履行期限变更的;(四)抵押权顺位变更的;(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七条 在建建筑物抵押权变更、转移或者消灭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申请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一)不动产登记证明;(二)在建建筑物抵押权发生变更、转移或者消灭的材料;(三)其他必要材料。在建建筑物竣工,办理建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时,当事人应当申请将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转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14.2.1抵押权变更登记适用
已经登记的抵押权,因下列情形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
1 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
2 担保范围发生变化的;
3 抵押权顺位发生变更的;
4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或者数额发生变化的;
5 债务履行期限发生变化的;
6 最高债权额发生变化的;
7 最高额抵押权债权确定的期间发生变化的;
8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4.2.2申请主体
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应当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因抵押人或抵押权人姓名、名称发生变化的,可由发生变化的当事人单方申请;不动产坐落、名称发生变化的,可由抵押人单方申请。
14.2.3申请材料
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3 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
4 抵押权变更的材料,包括:
(1)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姓名、名称变更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2)担保范围、抵押权顺位、被担保债权种类或者数额、债务履行期限、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期间等发生变更的,提交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约定相关变更内容的协议;
5 因抵押权顺位、被担保债权数额、最高债权额、担保范围、债务履行期限发生变更等,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的,还应当提交其他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文件和身份证明文件;
6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条件
已经登记的在建建筑物抵押权,因下列情形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
1 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
2 担保范围发生变化的;
3 抵押权顺位发生变更的;
4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或者数额发生变化的;
5 债务履行期限发生变化的;
6 最高债权额发生变化的;
7 最高额抵押权债权确定的期间发生变化的;
8 在建建筑物增加或减少的;
9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提交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
3、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
4、抵押权变更的材料,包括:
(1)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姓名、名称变更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2)担保范围、抵押权顺位、被担保债权种类或者数额、债务履行期限、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期间等发生变更的,提交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约定相关变更内容的协议;
(3)增加在建建筑物的,需实地查看;
5、因抵押权顺位、被担保债权数额、最高债权额、担保范围、债务履行期限发生变更等,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的,还应当提交其他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文件和身份证明文件;
6、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登记流程
申请→受理→收费→审核登簿→缮证→发证
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正常工作日上午8点30分—12点,下午1点30分-5点30分)
收费标准、依据
不动产登记费:
1、住宅80元/套;
2、非住宅550元/件;
3、免收、减收不动产登记费的情形按(财税 [2016] 79号)的规定办理。
收费依据: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924号);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6] 79号)。
办理部门及地点:
威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威海市海滨北路46号6楼不动产登记大厅,咨询电话:0631-5352600;
威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环翠区分中心:文化中路59号环翠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大厅东侧(原市委党校文昌大厦),咨询电话:0631-5193700;
威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经区分中心:海瞳路18号1楼,咨询电话:0631-5982582;
威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高区分中心:福山路学府家园17-6号2楼,咨询电话:0631-5350300;
威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临港区分中心:江苏东路1号一楼大厅,咨询电话:0631-5581770。
监督电话:0631-53526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