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
序号 | 抽查事项 | 检查对象 | 抽查内容 | 抽查依据 | 事项 类别 | 检查 方式 | 抽查比例及 频次 | 检查部门及实施层级 | 备注 |
1 |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检查 | 采矿权人 | 采矿权人是否履行法定义务,是否按要求公示年度信息,是否存在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其他需要检查的事项。 | 1.《矿产资源法》(1986年3月通过,2009年8月修正)第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协助同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2.《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02月国务院令241号)第十四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采矿权人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保护环境及其他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等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采矿权人应当如实报告有关情况,并提交年度报告。” 3.《山东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1998年8月通过,2012年1月修正)第二十六条:“各级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的监督检查。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有权向探矿权人、采矿权人了解有关执行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情况,查阅有关资料,或者进入现场进行检查。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应当如实报告有关情况,提报有关资料。监督检查人员对探矿权人要求保密的申请登记资料、勘查工作成果和财务报表,应当予以保密。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应当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 4.《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1987年04月通过)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执行本办法负有下列职责:一、根据本办法和有关法规,对本地区矿山企业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二、根据需要向重点矿山企业派出矿产督察员,向矿山企业集中的地区派出巡回矿产督察员;派出督察员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5.《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办法(试行)>的通知》(试行)>的通知》 (国土资规〔2015〕6号)第五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公平规范的要求,以随机摇号方式抽取一定比例的勘查项目和矿山,对矿业权人公示信息情况进行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抽查比例不低于5%,每年抽查1次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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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矿产资源勘查的检查 | 探矿权人 | 探矿权人年度勘查信息公示情况。 | 1.《矿产资源法》(1986年3月通过,2009年8月修正)第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协助同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2.《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02月国务院令241号)第十四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采矿权人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保护环境及其他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等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采矿权人应当如实报告有关情况,并提交年度报告。” 3.《山东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1998年8月通过,2012年1月修正)第二十六条:“各级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的监督检查。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有权向探矿权人、采矿权人了解有关执行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情况,查阅有关资料,或者进入现场进行检查。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应当如实报告有关情况,提报有关资料。监督检查人员对探矿权人要求保密的申请登记资料、勘查工作成果和财务报表,应当予以保密。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应当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 4.《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1987年04月通过)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执行本办法负有下列职责:一、根据本办法和有关法规,对本地区矿山企业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二、根据需要向重点矿山企业派出矿产督察员,向矿山企业集中的地区派出巡回矿产督察员;派出督察员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5.《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办法(试行)>的通知》(试行)>的通知》 (国土资规〔2015〕6号)第五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公平规范的要求,以随机摇号方式抽取一定比例的勘查项目和矿山,对矿业权人公示信息情况进行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抽查比例不低于3%,每年抽查1次。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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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义务情况的监督检查 | 采矿权人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履行情况。 | 1.《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09年3月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第二十六:“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采矿权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抽查比例5%,每年抽查1次。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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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资质监督检查 | 地质灾害防治资质单位 | 1.单位业务手册建立情况; 2.资质单位技术成果和资质图章管理制度建立情况; 3.资质单位的技术负责人或者其他技术人员参加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建立业务培训情况。 | 1.《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05年5月通过,2015年5月修正)第六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活动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2.《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05年5月国土资源部令第30号)第五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上巡查 | 抽查比例5%,每年抽查1次。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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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测绘资质监督检查 | 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 | 1.测绘资质资格条件符合情况; 2.测绘业绩和项目合同履约情况; 3.测绘质量保证体系和测绘成果保密管理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4.测绘资质年度报告公示情况; 5.测绘项目备案、成果汇交等法定义务履行情况; 6.遵守测绘法律法规的情况; 7.结合日常监管需巡查的其他内容。 | 1.《测绘法》(1992年12月通过,2017年4月修订)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 2.《测绘资质管理办法》(自然资办发[2021]43号)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依法对测绘单位的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测绘成果和资料档案管理制度、技术和质量保证体系、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等测绘资质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抽查结果向社会公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合理确定随机抽查比例;对于投诉举报多、有相关不良信用记录的测绘单位,可以加大抽查比例和频次。”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上巡查 | 抽查比例不低于20%,每年抽查1次。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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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对城乡规划实施情况的行政检查 | 工程建设项目单位 | 是否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内容进行开发建设;是否存在违反规划进行建设;是否存在漏建相应公共设施、车库等检查工作。 | 1.《城乡规划法》(20017年10月通过)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以下措施:(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三)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履行前款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2.《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2年8月通过)第六十五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三)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有关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行为。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 部门联合抽查,发起部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配合部门: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人防等相关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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