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专业名词(三)
发布日期:2022-09-20  15:03 访问次数:信息来源:威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字号:[ ]




不动产登记专业名词(三)


1、森林、林木所有权:

是指对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

2、权利人:

享有不动产权利的一方当事人。(如转移登记中的受让方、抵押登记中的抵押权人等)

3、义务人:

承担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如转移登记中的转让方、抵押登记中的抵押人等)

4、利害关系人:

能够提供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结果影响或可能影响其合法权益的人。

5、共有:

不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6、权利性质:

国有土地包括划拨、出让、作价出资(入股)、国有土地租赁、授权经营、家庭承包、其他方式承包等;集体土地包括家庭承包、其他方式承包、批准拨用、入股、联营等;房屋包括商品房、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自建房等。

7、土地面积:

亦称宗地面积,是指一宗地权属界址线范围内的土地面积。

8、独用土地面积:

指按照不动产权籍调查的有关技术规定计算的独用土地面积。

9、分摊土地面积:

指按照不动产权籍调查的有关技术规定计算的分摊土地面积。

10、建筑面积:

指按照《房产测量规范》等技术规定测量的房屋建筑面积,区分所有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包括专有建筑面积和分摊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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