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我机构无法回收下列房屋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权利人
坐落
不动产登记证明
1
威海汇银典当有限公司
草庙子镇台州路东、江苏东路南
威临港他项(2015)第036号
特此声明
声明人:威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