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所有权首次登记办理指南
发布日期:2024-09-01  13:54 访问次数:信息来源:威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字号:[ ]


办理事项

集体土地所有权首次登记

设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规程》

适用情形

尚未登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利人可以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首次登记。

申请主体

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首次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是享有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农民集体,依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

1)土地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代为申请,没有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委员会代为申请;

2)土地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代为申请,没有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小组代为申请;

3)土地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为申请;没有镇(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可由镇(乡) 人民政府指定单位代为申请,证明文件为镇(乡)人民政府出具委托登记申请人的证明文件。

申请材料

下列资料可通过共享获取的无需提交。

1)威海市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登记申请人证明文件;(集体土地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证明文件为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关于委托集体土地所有权申请登记的决议;集体土地属于镇(乡)农民集体所有的,证明文件为镇(乡)人民政府出具委托登记申请人的证明文件)

4)土地权属来源材料(土地所有权界线协议书、调解书、人民政府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的生效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5)不动产权属调查报告(不动产地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

以下情形之一,还需要提交资料如下:

6)委托办理的:委托书(详见《不动产登记对身份证明、委托书资料的要求》)

7持生效法律文书办理的: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等。

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复审登簿→缮证发证(电子证照)

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收费标准

免收登记费,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收费依据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201945号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53号

办理部门及地点

威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市本级大厅:环翠区塔山中路317号5B(威海市环翠区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咨询电话0631-5352600;     

威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环翠区分中心:文化中路59号环翠区政务服务中心1楼(原市委党校文昌大厦),咨询电话:0631-5193700;

威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高区分中心:抚顺路1号高区政务服务中心1楼,咨询电话:0631-5350300;

威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经区分中心:齐鲁大道66号,威海海关缉私分局西邻,咨询电话:0631-5982582;

威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临港区分中心:朝阳路5-1号临港区政务服务中心1楼,临港区管委会东侧南100米2号办公楼,咨询电话:0631-5581770。

大厅开放时间

市中心:正常工作日上午8点30分—12点,下午1点30分-5点30分

环翠区分中心、经区分中心、临港区分中心:正常工作日上午8点30分—12点,下午1点30分-5点

高区分中心:正常工作日上午8点30分—11点30分,下午1点-5点

监督电话

0631-5352607

友情提示

您可以通过山东省政务服务总门户网站进入山东省不动产登记“一网通办”模块申请,网址:http://zwfw.sd.gov.cn,也可以通过手机端下载“爱山东”app,选择不动产登记“一网通办”模块申请,系统支持24小时在线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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