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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量商品房(二手房)交易、纳税、不动产登记“一窗联办”材料清单一次性告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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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资料可通过共享获取的不需提交 一、不动产交易、缴税、登记申请书(统一版) (共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身份证、户口本、护照等原件,经公证委托代理的,提供代理人身份证原件,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三、不动产权属证书(已办理预告登记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共用) 四、不动产转移证明材料(房地产买卖合同、赠与合同、继承公证书或不动产登记机构继承确认结果、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生效法律文书等) (共用) 五、有贷款的,可一并提交抵押借款合同 (登记用) 六、转让方申请免征个人所得税且为山东省内户籍,需提供户籍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出具以家庭为单位的房查证明(有效期30天留存原件); 七、转让方申请抵扣相关税款的,需提供原购房发票及原契税完税证明。 (税务用) 八、受让方申请享受契税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需依个体情况提交资料: (税务用) (一)单身提供:户口本或离婚证、离婚协议书等能够证明单身家庭关系的材料原件(其中有抚养未成年子女的,需提供未成年子女身份信息材料); (二)已婚提供:户口本、结婚证等能够证明家庭关系的材料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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