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村民新建住宅用地审批
发布日期:2018-11-20  14:43 访问次数:信息来源:威海市国土资源局 字号:[ ]


农村村民新建住宅用地审批

事项名称

农村村民新建住宅用地审批

设立依据

1.《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通过,2004年8月第二次修正)第五十九条:“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且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该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审批对象

农村村民

办理时间

国家法定工作日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

办理地点

威海市政务服务中心国土资源局行政许可科,地址:威海市文化中路86号

办理条件

申请人为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符合“一户一宅”条件;土地权属无争议。

实施程序

受理审查-审核-签发-办结发放

是否收费

收费依据及标准

办理期限

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6个工作日

需提交的材料

宅基地申请表、宅基地公示证明、土地权属证明材料、一户一宅证明、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者户口簿、身份证及复印件、勘测定界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联系电话:0631-5897057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