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赠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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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不动产登记办事指南
办理事项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赠与)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不动产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九条 申请不动产登记的,申请人应当填写登记申请书,并提交身份证明以及相关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供复印件,复印件应当与原件保持一致。 第二十七条 因下列情形导致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转移登记:(一)买卖、互换、赠与不动产的;(二)以不动产作价出资(入股)的;(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合并、分立等原因致使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四)不动产分割、合并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五)继承、受遗赠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六)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的;(七)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八)因主债权转移引起不动产抵押权转移的;(九)因需役地不动产权利转移引起地役权转移的;(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动产权利转移情形。 第三十八条: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一)不动产权属证书;(二)买卖、互换、赠与合同;(三)继承或者受遗赠的材料;(四)分割、合并协议;(五)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六)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七)相关税费缴纳凭证;(八)其他必要材料。不动产买卖合同依法应当备案的,申请人申请登记时须提交经备案的买卖合同。 9.3转移登记 9.3.1适用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因下列情形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其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一并转移;房屋所有权转移,其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转移。1 买卖、互换、赠与的;2 继承或受遗赠的;3 作价出资(入股)的;4 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等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5 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份额变化的;6 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7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8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9.3.2申请主体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属本规范第9.3.1条第2、7项情形的,可以由单方申请。 9.3.3申请材料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3 不动产权属证书; 4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材料,包括: (1)买卖的,提交买卖合同;互换的,提交互换协议;赠与的,提交赠与合同; (2)因继承、受遗赠取得的,按照本规范1.8.6的规定提交材料; (3)作价出资(入股)的,提交作价出资(入股)协议; (4)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的材料以及不动产权属转移的材料; (5)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提交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协议;共有份额变化的,提交份额转移协议; (6)不动产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分割或合并协议书,或者记载有关分割或合并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实体分割或合并的,还应提交有权部门同意实体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以及分割或合并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7)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 5 已经办理预告登记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 6 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还应当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7 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税费缴纳凭证; 8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条件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因赠与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其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一并转移;房屋所有权转移,其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转移。 提交材料 1、威海市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3、不动产赠与合同(原件); 4、身份证明(原件); 5、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土地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税费缴纳凭证; 6、其他必要材料。 办理流程 申请- 受理-收费--审核登簿-缮证-发证 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 办理时间 正常工作日上午8点30分—12点,下午1点30分-5点30分 收费标准 不动产登记费: 1、住宅80元/套; 2、非住宅550元/件 3、工本费:登记机构依法向两个以上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的,自第二本证书起收取工本费。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4、免收、减收不动产登记费的情形按(财税 [2016] 79号)的规定办理。 收费依据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924号);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6] 79号)。 办理部门及地点: 威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威海市海滨北路46号6楼不动产登记大厅,咨询电话:0631-5352600; 威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环翠区分中心:文化中路59号环翠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大厅东侧(原市委党校文昌大厦),咨询电话:0631-5193700; 威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经区分中心:海瞳路18号1楼,咨询电话:0631-5982582; 威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高区分中心:福山路学府家园17-6号2楼,咨询电话:0631-5350300; 威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临港区分中心:江苏东路1号一楼大厅,咨询电话:0631-5581770。 监督电话 0631-5352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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