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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不动产执行与税费征缴协同机制流程时限等事项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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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国家税务总局威海市税务局关于规范不动产执行与税费征缴协同机制流程时限等事项的通知
各区市人民法院、开发区人民法院,各区市税务局: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保障人民群众及企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贯彻落实原山东省地方税务局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不动产强制执行与地税机关税费征缴协同联动机制的指导意见》,压缩办理用时,经市中级人民法院及市税务局共同研究决定,就规范我市不动产执行与税费征缴协同机制流程时限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不动产强制执行信息告知。在依法拍 卖、变卖不动产成交并收取全部价款后 ,人民法院应在5 个工作日内作出成交裁定及《不动产强制执行信息告知函》,一并发送给主管税务机关。《不 动产强制执行信息告知函》应附 有联 系人及联系方式 。 税务机关发现人民法院发送的告知信息不属 于其主管的 ,应在 2日内退回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应在 2 日内向主管的税务机关重新发送 。未经告知,人民法院原则上不得对执行价款进行分配,确需提前分配的应保留足额税费 。 二、税费核算及反馈。税务机关收到人民法院发送的告知信息后,对于拍卖变卖不动产类型为住宅、公寓、门市、车库(位)等的,应在 5 个工作日内核算被 执行人(纳税人)在本次 拍卖、变卖不动产过程中应缴纳的税费,并将税费明细表及《扣税通知书》一 并发送给人民法院;对于拍卖变卖不动产类型为土地、在建工程、 厂房、独栋办公楼的 ,应在10 个工作日内核算被执行人(纳税人) 在本次拍卖、变卖不动产过程中应缴纳的税费,并将税费明细表及 《扣税通知书 》一并发送给人民法院 。税务机关确 因被执行人 (纳税人)不配合、非正常户等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日期内完成核算的,应向人民法院商请延长 5 个工作日。税务机关无正 当理由未在规定限期内发送扣税文书的,人民法院可不再协助扣缴税费,税务机关不得以被执行人未完税为由阻却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助人民法院办理过户登 记。 三、税款扣缴入库。人民法院收到税务机关扣税文书后,应在5 个工作日内将相应税费从执行价款 中扣缴至税务机关指定 国库账户,并将协助扣税具体情况告知被执行人( 纳税人)。被执行人 (纳税人)、利害关系人对税费征缴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可告知其 向税务机关提出或将有关异议申请转送税务机关。税务机关经复核征缴确有错误 ,需要向被执行人( 纳税人)退税的 ,应在退税前 3 日 将相关退税账号、金额等信息书面告知人民法院。人民法院 应在收到退税告知后 2 日 内对相关退税账号采取冻结措施。 四、完税凭证反馈。人民法院在税费扣缴入库时应提前 1 日告知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应在税费入库次日前为被执行人(纳税人)出具相关 完税凭证 ,并在 2 日 内将 加盖 印章的 完税凭证 复印件或电 子税票发送给人民法院 。 五、其他扣税方式。人民法院与税务机关经协商一致可采取更为便捷的扣税方式,由买受人向税务机关代缴税费后持完税凭证向人民法院申请从执行价款中返还 。 六、实现文件信息网上发送。人民法院、税务机关可依托网上政务服务域系统,分别为执行局和不动产税费征缴部门设立专线,共同推动在 7 月底前实现文件信息的网上发送 。 七、加强组织协调。为保障协同联动机制的有效运行,市中级法院、市税务局组成由分管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协同联动机制的领导、协调工作,对工作中发现的问 题及时研究解决 ,指导下级法院、税务机关的协作工作 。 附: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国家税务总局威海市税务局2020年6月28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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