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不动产登记容缺受理清单 |
序号 | 事项名称 | 法定申请材料 | 可容缺受理材料 | 补充容缺的期限 | 容缺超期的处理方式 | 容缺材料后补方式 |
1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 威海市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填写事项有误需补正 | 1个工作日 | 中途办结 | 1、已入驻政务中心的不动产登记分中心,支持区政务服务中心综合受理窗补交。2、支持邮寄补交。 |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
不动产权属证书,土地未登记的提供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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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包括《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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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已经竣工的材料,包括《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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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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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 威海市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填写事项有误需补正 | 1个工作日 | 中途办结 | 1、已入驻政务中心的不动产登记分中心,支持区政务服务中心综合受理窗补交。2、支持邮寄补交。 |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
不动产权属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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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移登记材料 | 买卖合同或互换协议或赠与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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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公证的继承(受遗赠)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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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的继承(受遗赠)法律文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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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不动产登记机关继承(受遗赠)确认程序提交相关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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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价出资(入股)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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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或分立协议以及不动产权属转移的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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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协议;份额转移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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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和离婚证,或者法院离婚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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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割或合并协议书,或者记载有关分割或合并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涉及实体分割或合并的,提交有权部门的批准文件及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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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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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动产登记证明(已办理预告登记的需提供)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文件和出让合同及出让金缴纳凭证(属于划拨、授权经营土地使用权转让情形的提交;属房改房、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房上市交易需补缴土地收益的仅提交出让金缴纳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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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门批准文件(属于行政事业单位转移土地、房屋的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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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所有权变更登记 |
|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 威海市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填写事项有误需补正 | 1个工作日 | 中途办结 | 1、已入驻政务中心的不动产登记分中心,支持区政务服务中心综合受理窗补交。2、支持邮寄补交。 |
|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
| 不动产权属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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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变更的证明材料 | 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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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实坐落变更的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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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应提交变更的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外,还需提交:①属部分土地收回引起不动产面积、界址变更的,提交人民政府收回决定书等批准文件;②改建、扩建引起不动产面积、界址变更的,提交规划验收文件和不动产竣工验收文件;③因自然灾害导致部分不动产灭失的,提交部分不动产灭失的材料;④其他、面积、界址变更情形的,提交有权机关出具的批准文件。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和土地价款以及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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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其中土地用途变更的,提交批准文件和土地出让合同变更或补充协议,土地价款以及相关税费缴纳凭证;房屋用途变更的,提供规划部门相关批准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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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文件和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土地价款以及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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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应提交变更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外,还需提交:其中属涉及土地的,提交自然资源部门批准文件;涉及房屋等建(构)筑物的,提供住建、规划的部门的相关批准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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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文件和土地合同,土地价款以及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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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足性质变更的证件依据,涉及补缴土地收益的,在申请时一并补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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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性质变更协议书或生效法律文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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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首次登记 | 威海市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 威海市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填写事项有误需补正 | 1个工作日 | 中途办结 | 1、已入驻政务中心的不动产登记分中心,支持区政务服务中心综合受理窗补交。2、支持邮寄补交。 |
申请人身份证明 | 申请人身份证明 |
不动产权属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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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债权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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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合同(属最高额抵押的,应当提交最高额抵押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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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在建建筑物抵押(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门楼号预编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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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域使用权抵押(按年度或分期缴纳海域使用金的,提供登记时点海域使用金缴清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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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提交发包方同意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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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的不动产抵押提交财政部门的批准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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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变更登记 | 威海市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 威海市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填写事项有误需补正 | 1个工作日 | 中途办结 | 1、已入驻政务中心的不动产登记分中心,支持区政务服务中心综合受理窗补交。2、支持邮寄补交。 |
5 | 申请人身份证明 | 申请人身份证明 |
不动产权属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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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变更 材料 | 权利人名称(姓名)变更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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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约定相关变更内容的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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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文件和身份证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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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建筑物抵押权人同意预售的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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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转为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抵押权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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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额抵押担保债权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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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转移登记 |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 威海市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填写事项有误需补正 | 1个工作日 | 中途办结 | 1、已入驻政务中心的不动产登记分中心,支持区政务服务中心综合受理窗补交。2、支持邮寄补交。 |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
不动产权属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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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担保主债权的转让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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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债权转移的材料、当事人约定最高额抵押权随同部分债权的转让而转移的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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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已经通知债务人的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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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 |
| 威海市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 威海市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填写事项有误需补正 | 1个工作日 | 中途办结 | 1、已入驻政务中心的不动产登记分中心,支持区政务服务中心综合受理窗补交。2、支持邮寄补交。 |
|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
| 不动产权属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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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灭失、注销的材料 | 权利人关于不动产灭失的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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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的书面文件;同意注销的书面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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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批准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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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收回不动产批准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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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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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地役权届满材料;解除地役权合同的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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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域使用权首次登记 |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 威海市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填写事项有误需补正 | 1个工作日 | 中途办结 | 1、已入驻政务中心的不动产登记分中心,支持区政务服务中心综合受理窗补交。2、支持邮寄补交。 |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
项目用海批准文件或者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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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海图(宗海位置图、界址图)以及界址点坐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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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域使用金缴纳或者减免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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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海域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 |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 威海市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填写事项有误需补正 | 1个工作日 | 中途办结 | 1、已入驻政务中心的不动产登记分中心,支持区政务服务中心综合受理窗补交。2、支持邮寄补交。 |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
不动产权属证书或不动产权属来源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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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海图(宗海位置图、界址图)以及界址点坐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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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构筑物符合规划的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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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构筑物已经竣工的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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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域使用金缴纳或者减免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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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域使用权以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变更登记 |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 威海市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填写事项有误需补正 | 1个工作日 | 中途办结 | 1、已入驻政务中心的不动产登记分中心,支持区政务服务中心综合受理窗补交。2、支持邮寄补交。 |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
证明发生变更的材料 | 权利人名称变更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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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以及变更后的宗海图(宗海位置图、界址图)以及界址点坐标等成果。依法需要补交海域使用金的,还应当提交相关的缴纳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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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交海域使用金的,还应当提交相关的缴纳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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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交海域使用金的,还应当提交相关的缴纳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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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性质变更协议书或生效法律文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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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权属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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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年度或分期缴纳海域使用金的,提供登记时点海域使用金缴清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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