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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资料说明清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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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说明: 1、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 (1)申请人为单位的:企业应提交营业执照;机关单位应提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事业单位应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其他组织根据其性质不同应分别提交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提供上述资料的证件号码,登记机构通过部门共享信息进行核实验证,如通过部门共享信息无法验证核实的则仍需提供原件进行数字化。 (2)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居民提交身份证、或军官证、士官证等;未成年人可提供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港澳同胞提交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同胞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台胞证;外籍人提交护照或者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登记,应由监护人代为申请,并提交能够证明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明、监护关系及监护人身份证明。未成年人的监护关系证明可以是户口簿或出生证明;成年人应提交人民法院出具的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文书,监护关系证明可以是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材料或人民法院出具的指定监护人的证明。如处分房产时,监护人为多个的,需要所有监护人共同申请,并出具为被监护人利益的书面保证书。 2、申请人委托代理的,如申请人为个人,提交委托公证书原件和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委托人为纯受益取得不动产委托他人代办不动产登记的情形无需公证,自行书写委托书,由代办人持委托双方身份证件及委托书代为办理);如申请人为单位,未办理经办人备案的,提交委托书(单位盖章)原件和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已办理经办人备案的不再提供。 3、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包括原房屋所有权证书、原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办理转移登记的需收回注销;已核发纸质证书无法交回注销的,由当事人提交声明申请公告作废原纸质证书。 4、参加房改取得的不动产,如参加房改时已婚则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在处置(抵押或转让)时需夫妻双方共同到场办理不动产登记业务。 不动产买卖、赠与、继承: 5、划拨土地上城镇房屋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房地产转让),受让方均应在变更登记时缴纳土地出让金。 6、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不动产转移登记提交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的文件;集体土地上不动产转移登记时提供村委会同意将本村集体土地的房产出售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及购房人户口簿。 7、境外组织或个人(含港澳台居民和华侨)购房应提交威海市国家安全局出具的《租、购房屋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审批意见书》。境外个人(不含港澳台居民和华侨)购买住宅的,应出具有关部门的其在境内工作的证明。 8、涉及减免税,线上无法完成缴税的: (1)普通减免除提供买卖双方户口本、结婚证明外,如需证明取得年限或差额减免的还需提供原购房发票、原契税完税证明、房改房提供原购房收据(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专用票据)或原购房合同等。 (2)享受拆迁税费优惠减免的,还需持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协议相关资料至税务窗口现场办理免税手续。 (3)继承、离婚析产都属于减免契税的情况。 (4)符合《关于进一步优化不动产登记服务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的通知》(鲁自然资字[2020]64号)附件中契税不征税事项清单中事项的登记业务。
不动产抵押: 9、线上抵押注销业务,已取消提交抵押注销证明,抵押权人只需在申请表中盖章确认即可。 10、不动产抵押登记业务中,抵押人与债务人不为同一人的,债务人只需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登记机构通过部门共享信息可获取相关信息的,只提供证件号码无需提供复印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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