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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推行不动产登记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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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推行不动产登记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通知
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各区市自然资源局: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提升不动产登记便民化服务水平,增强企业群众的获得感和满意度,依据威海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威海市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细则的 通知》 ( 威司发{2021}13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工作的通知》( 威自然资登记函 {2021}2号) 文件精神,现就我市在不动产登记领域推行告知承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告知承诺制的承诺范围 申请人办理不动产登记时,对符合以下要求的,可由申请人承诺,不再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1、法人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时, 经申请人书面承诺为小微企业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可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2、 申请人申请登记时提交的身份 证件类别与不动产登记簿中留存的信息不一致,但姓名、出生年月日等信息一致,且身份证号一致能够判断为同一人的(包括但不限于现身份证与原登记所使用的军官证(或士官证等)为同一人的)。 二、告知承诺制的适用对象 申请人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登记机构不再索要有关证明并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行政事项。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 应当提交法律法规要求的证明,并按照一般程序办理。申请人有失信被执行人记录或其他严重不良信用记录的、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不动产登记,被列入不动产登记黑名单的,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三、告知承诺制的办理流程 1、 申请: 申请人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 记相关业务时, 可按照上述适用范围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并提交相应的《告知承诺 书》及不动产登记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2、受理: 登记机构 收到告知承诺制业务申请时, 应当检查承诺书内容是否符合规定、申请人签名是否完整及不动产登记法 律法规规定应当审查的其他内容。符合受理条件的,将申请材料和承诺书一并作为登记资料交由后续登记审核。 3、审核: 对于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的申请人, 登记机构结合申请人提交的《告知承诺书》及其他登记申请材料按相关不动产登记规定办理时限办结。 四、告知承诺制的监管措施 (一)事中事后监管。 不动产登记机构在核准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的登记案件后 1 个月内, 应抽取不少 于 1 0%比例的案件进行质检。 (二)惩戒措施。 对申请人违反其作出的承诺,存在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视情况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1. 适用容缺受理办理登记业务,但违反承诺未在承诺期限内补充材料或补充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申请人不得再以容缺受理方式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2. 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登记业务 , 但该承诺事项不实的, 申请人不得再以告知承诺制方式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3. 各不动产登 记机构应及时将不实承诺的申请人信息,记入不动产登记失信行为记录。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1.实行告知承诺制不动产登记证明事项目录2.小微企业免缴不动产登记费告知承诺书3.身份证明告知承诺书 附件1 实行告知承诺制不动产登记证明事项目录
附件2 : 小微企业免缴不动产登记费告知承诺 不动产登记机构告知: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工作,自 2021年1月18日起统一 按自然 资源部要求实施小微企业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告知承诺制。企业应当依据《关于印发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2011} 300 号)规定的小微企业标准,书面承诺属于小微企业后,不动产登记机构即免收相应的不动产登记费,做出书面承诺的企业对承诺的真实性负责。企业在告知承诺中的失信行为将纳入信用记录,实施相应失信惩戒措施。因虚假承诺产生其他法律责任的,由虚假承诺企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如果贵企业认为符合小微企业标准,请做出承诺,将按规定享受登记费免收政策。 本公司(企业)承诺: 本公司(企业)已经认真阅读并知悉上述规定,按照标准,本公司(企业)属于小微企业,申请免不动产登记费(含第一本不动产权证书的工本 费)。 本公司(企业)对上述承诺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承诺,本公司(企业)将全额补缴免缴的不动产登记费,自承担由假承诺导致的相关法律责任,依法规纳入信用记并接受相应的失信惩戒。 公司(企业)章 年月日 附件3: 身份证明告知承诺书 不动产登记机构告知: 证明事项名称:身份证明。 证明用途: 用于证明现身份证与原 登记所使用的身份证件为同一人。 设定证明的依据: 1.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2.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证明内容:申请人申请登记时提交的身份证件类别与不动产登记簿中留存的信息不一致,但姓名、出生年月日等信息一致,为同一申请人的证明。 适用对象:本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替代证明,申请人不愿意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规定的证明材料。 承诺方式:书面承诺后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再索要有关证明。 承诺效力:申请人书面承诺巳经符合告知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后,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不实承诺的责任:申请人作出虚假承诺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撤销己作出的行政决定,申请人对依据决定发生的行为给第三方造成的影响、损失和产生的法律后果,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 将申请人列入诚信档案黑名单,开展联合惩戒。发现申请人有违法行为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作出处理。 申请人承诺: 本人自愿选择以承诺书代替证明材料,巳认真学习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了解该项事项的有关要求,已知晓不动产登记机构以上告知的全部内容; 本人符合不动产登记机构告知的条件、要求,愿意承担不实承诺、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愿意配合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对上述内容进行调查、核查、核验。 以上陈述真实、有效,是本人真实意思的表示,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名: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年月日 不动产登记机构(盖章) : 年月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不动产登记机构和申请人各保存一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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