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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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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自然资源局、国家级开发区分局、局机关各相关科室、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为进一步强化不动产权籍调查规范化建设,提高权籍调查对不动产登记业务的支撑作用,提升对企业群众的服务水平,根据自然资源部和省自然资源厅有关通知精神,结合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权籍调查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加强信息共享和利用,减少内部流转耗时 1.实现用地审批与不动产登记信息的互联互通和共享应用。优化宗地边界核对和权籍调查业务流程,测绘机构在供地、边界调整等用地审批前,需通过业务专网将相关资料提交至各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宗地边界核对,领取不动产单元号,并使用土地勘测定界成果生成权籍调查成果,通过业务专网完成权籍调查申请。在用地审批完成后,权利人申请不动产首次登记,或界址界线发生变化的变更、转移登记等业务时,各不动产登记机构可根据工程项目进展,直接调取权籍调查成果作为登记申请材料。 2.实现不动产权籍调查过程中的土地、房屋等联合测绘。相关科室要尽快完成“多测合一”的制度建设、规则制定和平台建设,整合工程建设项目的规划核实、土地核验和不动产测绘等多项测绘业务,形成包含土地及建筑物、构筑物的权籍调查成果。各区市局、分局、市局相关科室、各不动产登记机构之间要做好测绘成果的共享应用。 3.各不动产登记机构与各区市局、分局做好配合,与大数据中心做好沟通,完成出让合同、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凭证、规划核实、竣工验收等证明材料的共享应用,实现在办理登记时,由受理环节直接共享提取,不再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 二、夯实工作基础,强化对登记业务支撑作用 4.各登记大厅要优化统一不动产测绘综合服务窗口。涉及不动产界址变化的,各区市局、分局或测绘机构可先从不动产测绘综合服务窗口提取权籍基本信息,或直接通过系统专网信息共享方式获取权籍基本信息,测绘工作完成后申请测绘成果落宗,避免重复测绘。 5.各不动产登记机构要与各区市局、分局等相关科室密切沟通,及时获取和共享第三次国土调查成果、农村房地一体调查成果、遥感监测影像成果等数据信息,应用于权籍数据库和不动产登记业务。对于历次土地调查未覆盖的宗地,或数字化测绘成果确实的宗地,要通过修补测的方式完成所有宗地的调查和测绘,确保实现城市和农村全部土地都完成测绘和地籍调查,并根据测绘和调查成果完成所有土地的登记工作。对于个别因存在权属纠纷的无法完成登记的宗地,要协助相关权利人、利害关系人,通过权属纠纷调处、诉讼等行政和法律手段予以解决。 三、严格审核,规范管理,提高数据质量 6.厘清职责,规范做好测绘地理信息建设。一是测管科牵头,登记科、各不动产登记机构配合,统筹做好全市地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工作,优化提升地理信息系统的功能,增加信息系统的服务效能。二是明确不动产权籍图管理机构为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机构和测绘机构必须要以全数字化保存保管地籍图,并做好保密管理工作。继续完善权籍调查电子数据库,强化数据库对登记、测绘数据的保存、查询及相互关联。 7.严格执行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关于不动产单元代码编制和管理的有关要求。做到对土地、房屋、海域等各类型不动产单元进行统一编码,并以不动产单元号作为唯一关联码,实现不动产登记“带图作业”,实现登记信息和地籍管理信息融合互通。 8.做好地籍图、权籍调查成果的实时更新。加强对测绘机构、调查机构的管理,如有委托测绘、地籍调查工作任务的,必须实时将测绘成果和调查成果报至各登记机构,完成审核入库,实现测绘成果和地籍调查成果的实时更新。各不动产登记机构做好在政务网站、手机APP、微信公众号和不动产登记窗口的公开查询服务工作。 四、提高服务水平,减轻申请人负担 9.不动产登记机构各窗口要继续做好地理信息图、地籍图的对外查阅工作。将地籍图成果上传至局政务网站,实现企业群众可通过“一网通办”网站不限时间、不限区域查询地籍图,并获取土地用途、宗地面积、土地性质、终止日期等地籍信息。 10.继续严格执行公开获取地籍图免收任何费用的政策,不动产登记机构组织各登记大厅做好收费公示。 11.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办理不动产登记时,不得重复审核和要求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多次提交对同一标的物的测绘成果,不得要求申请人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或变更登记时重新测绘,严禁强制落宗、强制公证、强制网签、强制换证等行为。 12.减少现场查看次数,能省则省,能免则免。各区市局、分局要与各不动产登记机构加强协调配合,通过规划核实现场查看和首次登记现场查看环节的合并,或直接调用测绘机构在房产测绘时现场查看成果等方式,减少不动产登记现场查看的次数,减轻企业负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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