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域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变更登记办理指南
发布日期:2024-01-08  17:52 访问次数:信息来源:威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字号:[ ]


办理事项

海域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变更登记

设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适用情形

因权利人身份信息发生变化,或者海域面积、界址范围、用途、使用期限等发生变化,可以申请办理海域使用权或者海域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变更登记。

申请主体

海域使用权以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变更登记的申请主体应当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因共有人的姓名、名称发生变化的,可以由发生变化的权利人申请;海域使用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由共有人一人或多人申请。

申请材料

以下资料可通过共享获取的无需提交,无法获取的请提供原件。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详见《不动产登记对身份证明、委托书资料的要求》)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海域使用权以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变更的材料,包括: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2)海域或建筑物、构筑物面积、界址范围发生变化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以及变更后的宗海图(宗海位置图、界址图)以及界址点坐标等成果。依法需要补交海域使用金的,还应当提交相关的缴纳凭证;

3)海域或建筑物、构筑物用途发生变化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交海域使用金的,还应当提交相关的缴纳凭证;

4)海域使用期限发生变化或续期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交海域使用金的,还应当提交相关的缴纳凭证;

5)共有性质变更的,应提交共有性质变更协议书或生效法律文书.

6)需要换发新证的,均需提交宗海位置图、界址图

以下情形之一,还需要提交资料如下:

5.委托办理的:委托书((详见《不动产登记对身份证明、委托书资料的要求》)

6.持生效法律文书办理的: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原件1份) 

7.依法应缴纳税费的税务部门出具的纳(免)税凭证(提交电子税票信息的免予提交纸质证明)

办理流程

受理--核定登簿-缮证发证(电子证照) 

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动产登记费:免收登记费,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收费依据: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 79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201945号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53号

办理部门及地点

威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市中心大厅:环翠区塔山中路317号5B(威海市环翠区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咨询电话0631-5352600

威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环翠区分中心:文化中路59号环翠区政务服务中心1楼(原市委党校文昌大厦),咨询电话:0631-5193700

威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高区分中心:抚顺路1号高区政务服务中心1楼,咨询电话:0631-5350300

威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经区分中心:齐鲁大道66号,威海海关缉私分局西邻,咨询电话:0631-5982582

威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临港区分中心:朝阳路5-1号临港区政务服务中心1楼,临港区管委会东侧南100米2号楼,咨询电话0631-5581770

大厅开放时间

市中心:正常工作日上午8点30分—12点,下午1点30分-5点30分

环翠区分中心、经区分中心、临港区分中心:正常工作日上午8点30分—12点,下午1点30分-5点

高区分中心:正常工作日上午8点30分—11点30分,下午1点-5点

监督电话

0631-5352607。

友情提示:

您可以通过山东省政务服务总门户网站进入山东省不动产登记“一网通办”模块申请,网址:http://zwfw.sd.gov.cn,也可以通过手机端下载“爱山东”app,选择不动产登记“一网通办”模块申请,系统支持24小时在线申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