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
海域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办理指南 | ||||
| ||||
办理事项 海域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 设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适用情形 因转让、互换、赠与、企业合并、分立或者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作价入股的;继承、受遗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等原因导致权利转移,可以申请办理海域使用权或者海域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 申请主体 海域使用权以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由双方共同申请。属继承、受遗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等原因导致权利转移的,可由单方申请。(原海域使用权人消失的,可由合并后企业申请) 申请材料 以下资料可通过共享获取的无需提交,无法获取的请提供原件。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身份证明(详见《不动产登记对身份证明、委托书资料的要求》) 3.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海域使用权证书》或《不动产权证书》或其他能证明用海来源的证明文件 4海域使用权以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的材料,包括: (1)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或者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的材料以及不动产权属转移的材料; (2)作价出资(入股)的,提交作价出资(入股)协议; (3)买卖的,提交买卖合同;赠与的,提交赠与合同; (4)因继承、受遗赠取得的,按照继承、受遗赠的规定提交材料(详见不动产登记继承、受遗赠办理指南); (5)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 (6)转让批准取得的海域使用权,提交原批准用海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转让的文件。 5依法需要补交海域使用金、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缴纳海域使用金缴款凭证、税费缴纳凭证。 以下情形之一,还需要提交资料如下: 6.委托办理的:委托书(详见《不动产登记对身份证明、委托书资料的要求》) 7.依法应补交海域使用金的:海域使用金缴纳或者减免凭证。 8.持生效法律文书办理或者监察机关出具的监察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的: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监察机关出具的监察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等。 办理流程 受理收费-核定登簿-缮证发证(电子证照) 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动产登记费:每件550元,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收费依据: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 79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2019〕45号)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53号) 办理部门及地点 威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市中心大厅:环翠区塔山中路317号5B(威海市环翠区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咨询电话:0631-5352600; 威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环翠区分中心:文化中路59号环翠区政务服务中心1楼(原市委党校文昌大厦),咨询电话:0631-5193700; 威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高区分中心:抚顺路1号高区政务服务中心1楼,咨询电话:0631-5350300; 威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经区分中心:齐鲁大道66号,威海海关缉私分局西邻,咨询电话:0631-5982582; 威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临港区分中心:朝阳路5-1号临港区政务服务中心1楼,临港区管委会东侧南100米2号楼,咨询电话:0631-5581770。 大厅开放时间 市中心:正常工作日上午8点30分—12点,下午1点30分-5点30分 环翠区分中心、经区分中心、临港区分中心:正常工作日上午8点30分—12点,下午1点30分-5点 高区分中心:正常工作日上午8点30分—11点30分,下午1点-5点 监督电话 0631-5352607。 友情提示: 您可以通过山东省政务服务总门户网站进入山东省不动产登记“一网通办”模块申请,网址:http://zwfw.sd.gov.cn,也可以通过手机端下载“爱山东”app,选择不动产登记“一网通办”模块申请,系统支持24小时在线申请。
| ||||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