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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转移登记办理指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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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事项 抵押权转移登记 设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适用条件 因主债权转让导致抵押权转让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抵押权转移登记。 申请主体 抵押权转移登记应当由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抵押权人和债权受让人共同申请。 申请材料 以下资料可通过共享获取的不需提交,无法获取的请提供原件。 1、威海市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 4、抵押权转移的材料,包括: (1)申请一般抵押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被担保主债权的转让协议; (2)申请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部分债权转移的材料、当事人约定最高额抵押权随同部分债权的转让而转移的材料; (3)债权人已经通知债务人的材料。 以下情形之一,还需要提交资料如下: 5、委托办理的:委托书; 6、持生效法律文书办理的: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 注意事项 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确定前,债权人转让部分债权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不得办理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债权人转让部分债权,当事人约定最高额抵押权随同部分债权的转让而转移的,应当分别申请下列登记: 1 当事人约定原抵押权人与受让人共同享有最高额抵押权的,应当申请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和最高额抵押权变更登记; 2 当事人约定受让人享有一般抵押权、原抵押权人就扣减已转移的债权数额后继续享有最高额抵押权的,应当一并申请一般抵押权转移登记和最高额抵押权变更登记; 3 当事人约定原抵押权人不再享有最高额抵押权的,应当一并申请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登记和一般抵押权转移登记。
办理流程 受理收费→缮证发证(电子证照) 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动产登记费: 1、住宅80元/套、非住宅550元/件(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免收登记费) 2、工本费:登记机构依法向两个以上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的,自第二本证书起收取工本费。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3、免收、减收不动产登记费的情形按(财税 〔2016〕 79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等规定办理。 收费依据: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 79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2019〕45号)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53号) 办理部门及地点: 威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市中心大厅:环翠区塔山中路317号5B(威海市环翠区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咨询电话:0631-5352600; 威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环翠区分中心:文化中路59号环翠区政务服务中心1楼(原市委党校文昌大厦),咨询电话:0631-5193700; 威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高区分中心:抚顺路1号高区政务服务中心1楼,咨询电话:0631-5350300; 威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经区分中心:齐鲁大道66号,威海海关缉私分局西邻,咨询电话:0631-5982582; 威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临港区分中心:朝阳路5-1号临港区政务服务中心1楼,临港区管委会东侧南100米2号楼,咨询电话:0631-5581770。 大厅开放时间 市中心:正常工作日上午8点30分—12点,下午1点30分-5点30分 环翠区分中心、经区分中心、临港区分中心:正常工作日上午8点30分—12点,下午1点30分-5点 高区分中心:正常工作日上午8点30分—11点30分,下午1点-5点 监督电话 0631-5352607。 友情提示: 您可以通过山东省政务服务总门户网站进入山东省不动产登记“一网通办”模块申请,网址:http://zwfw.sd.gov.cn,也可以通过手机端下载“爱山东”app,选择不动产登记“一网通办”模块申请,系统支持24小时在线申请。 对于已与不动产登记机构建立系统对接的金融机构,申请人可直接在金融机构申请办理,无需到不动产登记大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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