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宏领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 ||||
| ||||
威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威自然执(环)罚字〔2024〕8号
当事人:山东宏领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机关于2024年8月26日对你公司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擅自增设门廊、景观水池、进行部分路面硬化、增设停车位、改变人行天桥位置一案立案调查。为查明事实,本机关执法人员依法进行了调查和询问,调取了有关证据。 经查,你公司于2010年3月,在环翠区孙家疃街道环海路东、半月路南的名兰假日酒店项目中,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擅自增设门廊、景观水池、进行部分路面硬化、增设停车位、改变人行天桥位置。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证实: 1.山东宏领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丁良杰《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一份,委托代理人丁红伟《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违法建设主体为山东宏领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丁良杰为山东宏领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2.《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现场检查(勘验)影像证据1份,证明山东宏领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法建设的事实。 3.《违法建设定性说明》1份,证明山东宏领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0年3月,在环翠区孙家疃街道环海路东、半月路南的名兰假日酒店项目中,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私自增设门廊、景观水池、进行部分路面硬化、增设停车位并改变人行天桥位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属于违法建设,上述违法行为不在《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二条列举的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应当限期拆除的情形内。关于私自增设门廊、景观水池,进行部分路面硬化、增设停车位超出规划用地红线,用地为威海市新海房地产公司所有,双方就用地使用问题已达成协议,同意山东宏领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使用;改变人行天桥位置满足现场实际情况和使用功能。综上,该上述建设行为违法程度一般,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行为。 4.《网架结构施工合同》1份,证明人行天桥的造价95000元;《工程结算审核报告》1份,证明门廊造价163734.96元;《名兰假日酒店室外硬化及景观水池等工程结算审核报告》1份,证明增设的景观水池、部分硬化路面及停车位造价合计142665元;以上工程总造价为401399.96元。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的规定,属于违法建设。 2024年10月14日,本机关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要求陈述、申辩及听证 。 现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二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及《山东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你公司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擅自将设计门卫房进行扩建的行为符合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违法情节,违法程度一般,因你公司未主动纠正违法行为,也未采取其他措施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适用《山东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的上限进行罚款,决定对你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限期60日内改正,补办规划手续,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10%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金额为(人民币)肆万零壹佰肆拾元整(小写:40140元)。 履行方式和期限: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威海市商业银行文化支行(地址:文化中路48号)缴纳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威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威海市辖区内基层法院均可)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耿长政 孔 璇 电 话: 0631-5173078 地 址: 威海市文化中路99号
威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11月5日 | ||||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