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良宁门窗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4-11-08  15:43 访问次数:信息来源:威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字号:[ ]


威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威自然执(环)罚字20247

当事人:威海良宁门窗有限公司

本机关于2024812日对你公司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将4层上的闷顶层改建为层高3.3米的车间案立案调查。为查明事实,本机关执法人员依法进行了调查和询问,调取了有关证据。

经查,你公司202212月,在环翠区张村镇庐山路50号号厂房内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将4层上的闷顶层改建为层高3.3米的车间,增加建筑面积1258.97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证实:

1.威海良宁门窗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张军华《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违法建设主体为威海良宁门窗有限公司,张军华为威海良宁门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2.《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现场检查(勘验)影像证据1份,证明威海良宁门窗有限公司违法建设的事实。

3.《违法建设定性说明》1份,证明威海良宁门窗有限公司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将4层上的闷顶层改建为层高3.3米的车间,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符合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违法情节,属于违法建设,上述违法行为不在《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二条列举的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应当限期拆除的情形内。另外其改建行为符合《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山东省建设用地控制标准(2019年版)》和《威海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相关规定。经山东同科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对车间安全性检测鉴定,其在正常情况下可安全使用;经山东众邦源消防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进行消防设施检测认定为合格。综上,该违法建设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行为。

4.工程结算审核报告1份,证明良宁门窗公司钢结构厂房顶加层钢结构、房顶加盖施工工程造价812873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属于违法建设。

2024919日,本机关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要求陈述、申辩及听证

经规划技术审查,该违法建设符合《山东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的“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违法情节,违法程度一般,因改公司未主动纠正违法行为,也未采取其他措施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建议适用《山东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的上限进行罚款,对该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限期90日内改正,补办规划手续,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的罚款,罚款金额为(人民币)捌万壹仟贰佰捌拾柒元(小写:81287元)

履行方式和期限: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威海市商业银行文化支行(地址:文化中路48号)缴纳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威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威海市辖区内基层法院均可)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耿长政   孔  璇   

电  话:   0631-5173078          

地  址:  威海市文化中路99号      

              

                   威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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