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佛教协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4-12-23  09:49 访问次数:信息来源:威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字号:[ ]


威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自然执(临)罚字〔20244


当事人:威海市佛教协会

你单位未经依法批准,20167擅自占用临港区草庙子镇北黄山村752平方米土地建设佛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和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规定。该宗地现状地类全部林地全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威海市佛教协会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1份,门**威海市佛教协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查询组织信息截图1份。证明违法主体为威海市佛教协会门**威海市佛教协会法定代表人。

2.询问笔录2份。证明威海市佛教协会20167占用草庙子镇北黄山村土地建设佛殿。

3.现场勘测笔录1份,现场照片1勘测定界图1份,草庙子镇2015年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1份,草庙子镇国土空间规划1份。证明威海市佛教协会违法占用土地面积752平方米(当事人已现场指界,对违法用地测量过程没有异议),占用地类全部林地全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

4.影像对比图1份,证明威海市佛教协会非法占地建设行为发生在202191日修订版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实施之前,91日之后没有继续动工建设等行为,持续保持违法现状。

我局已于20241212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违反的法律条款、处罚的依据、拟作出处罚的内容及陈述申辩的权利和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既未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提出听证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本案非法占地建设行为发生在202191日修订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实施之前,91日之后没有继续动工建设等行为, 持续保持违法现状,按照从旧兼从轻的原则,适用2014729日修订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进行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729日修订版)第四十二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以及《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4:“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你单位非法占用林地的行为属于违法程度轻微,应“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非法占用建设用地、未利用地或其他农用地的,罚款为每平方米15元至25元”,鉴于你单位一直未主动纠正违法行为,也未采取其他措施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现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752平方米农用地上建设的房屋、硬化设施及其他构筑物。

3.对非法占用的752平方米林处以每平方米25元的罚款,计人民币壹万捌仟捌佰圆整(小写:18800元整)。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1.你单位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非法占用的涉案土地按照所属退还给所在村民委员会

2.你单位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处罚决定书到威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威海市文化中路99号)财务科开具收款单据后,将罚款缴纳至代收罚没款银行,并按照相关程序换回罚款收据。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威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丛佐鹏、李国民            

电  话: 5981026                              

地  址: 临港区管委西附楼306

          

     

                    威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1220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