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美尔雅装饰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4-12-31  13:45 访问次数:信息来源:威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字号:[ ]


威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威自然执(环)罚字2024〕9

 

当事人:威海市美尔雅装饰有限责任公

本机关于2024年10月21日对你公司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5层综合楼一案立案调查。为查明事实,本机关执法人员依法进行了调查和询问,调取了有关证据。

经查,你公司于2016年,在樱花小区西南、实验小学北地块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5层综合楼,建筑面积1683.53平方米。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证实:

1.威海市美尔雅装饰有限责任公《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于杰生《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一份,委托代理人李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违法建设主体为威海市美尔雅装饰有限责任公于杰生威海市美尔雅装饰有限责任公法定代表人。

2.《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现场检查(勘验)影像证据1份,证明威海市美尔雅装饰有限责任公违法建设的事实。

3.《违法建设的定性说明》1份,证明威海市美尔雅装饰有限责任公2016年,在樱花小区西南、实验小学北地块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5层综合楼,建筑面积1683.53平方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符合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违法情节。

4.《工程造价参考指标》1份,证明威海市美尔雅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的擅自建设5层综合楼工程造价为2525295元(单位造价指标参照《2014年威海市单位工程造价参考指标》,取150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1683.53平方米)。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属于违法建设。

        2024年11月27日,本机关向你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要求陈述、申辩及听证 。现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二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山东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你公司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综合楼的行符合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违法情节,违法程度一般,决定对你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限期改正,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10%(单位造价指标参照《2014年威海市单位工程造价参考指标》,取150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1683.53平方米)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金额为(人民币)贰拾伍万贰仟伍佰贰拾玖元五角(小写:252529.5元)。

履行方式和期限: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威海市商业银行文化支行(地址:文化中路48号)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威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威海市辖区内基层法院均可)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耿长政   孔  璇   电  话:   0631-5173078          

地  址:  威海市文化中路99号                    

                   威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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