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建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4-02-07  16:50 访问次数:信息来源:威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字号:[ ]


威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威自然执(环)罚字〔2023〕007

 

当事人: 王建   


我局于2023年12月19日对你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住宅1处一案立案调查。为查明事实,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你的委托代理人王帅进行了调查和询问,调取了有关证据。

经查,你于1993年6月,在环翠区孙家疃镇沙窝社区村裕海路东,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二层楼房一处,建筑面积162.12平方米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证实:

1.王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代理人王帅《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书》1份,证明违法建设主体为王建。

2.《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现场检查(勘验)影像证据1份、《鉴定报告》1份、《消防安全评估报告》1份,证明王建违法建设的事实。

3.《规划审查意见》1份,证明王建在环翠区孙家疃镇沙窝社区村裕海路东建设住宅时,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二层楼房一处,建筑面积162.12平方米经有关机构鉴定和评估,房屋质量和消防安全为合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二条及《山东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经规划技术审查,符合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行为。

4.《单位工程造价指标》1份,参照威建协发20056号工程造价参考指标,违法建筑为2层住宅,按照750元/平方米计算,王建违法建设工程造价为121590元。

本机关认为,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的规定,属于违法建设。

2024111我局向你送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你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你在规定期间内未要求陈述、申辩及听证

现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二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山东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你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二层楼房一处,建筑面积162.12平方米的行为符合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违法情节,违法程度 一般 ,决定对你出以下行政处罚:限期改正,处违法建筑面积(162.12㎡)工程造价10%(参照威建协发20056号各类工程造价参考指标,违法建筑为2层住宅,取750元/平方米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金额为(人民币) 壹万贰仟壹佰伍拾玖元整(小写:12159元)

履行方式和期限: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信银行威海文化中路支行(地址:文化中路86号)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威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威海市辖区内基层法院均可)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谷海江   孔  璇   

电  话:   0631-5173078          

地  址:  威海市文化中路99号   

 

                 

                    威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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