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九隆置业有限公司(乐天世纪城5-7#楼加装电梯项目)行政处罚决定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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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威自然执(经)罚字〔2024〕1号 当事人:威海九隆置业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760956232T 本机关于2024年4月3日对你单位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加装电梯案立案调查。为查明事实,本机关执法人员依法对威海九隆置业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和询问,调取了有关证据。 经查,你单位于2023年7月在经区韩乐坊北区西侧的乐天世纪城5-7#楼,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加装一部四层电梯,违法建设面积20.24平方米。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 威海九隆置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于斐《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违法建设主体为威海九隆置业有限公司,于斐为威海九隆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2. 《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现场检查(勘验)影像证据1份,证明威海九隆置业有限公司违法建设的事实。 3. 《违法建设定性说明》1份,证明威海九隆置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在经区韩乐坊北区西侧的乐天世纪城5-7#楼,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加装一部四层电梯,违法建设面积20.24平方米,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行为。 4. 《威海九隆置业电梯项目报价书》1份、《韩乐坊5-7#楼室外电梯钢结构井道结算表》,证明威海九隆置业有限公司违法建设工程造价为202512元。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属于违法建设。 本机关于2024年5月10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你单位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二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及《山东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189条的规定,你单位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加装一部四层电梯的行为符合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违法情节,违法程度一般,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限期改正,处违法部分建筑面积(20.24平方米)工程造价10%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金额为(人民币)贰万零贰佰伍拾壹元整(小写:20251.00元)。 履行方式和期限: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威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威海市辖区内基层法院均可)。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 系 人: 王丹、李建超AAAA AA 联系电话: 0631-5980053AAAA AAA 联系地址: 威海市经区世纪大厦1715室
威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5月23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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