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华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威海华发九龙湾中心CBD项目1#楼)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4-05-23  16:40 访问次数:信息来源:威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字号:[ ]


威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威自然(经)字〔20242




当事人:威海华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071314795J


本机关于202443对你单位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擅自改变单体建筑平面位置和外轮廓线案立案调查。为查明事实,本机关执法人员依法对威海华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和询问,调取了有关证据。

经查,你单位20204经区滨海大道南、疏港路西建设威海华发九龙湾中心CBD项目,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擅自改变1#单体建筑平面位置、外轮廓线等法建设面积1024.11平方米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 威海华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孙煜《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违法建设主体为威海华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孙煜为威海华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2. 《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现场检查(勘验)影像证据1份,证明威海华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法建设的事实

3. 《违法建设定性说明》1份,证明威海华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区滨海大道南、疏港路西建设威海华发九龙湾中心CBD项目,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擅自改变1#单体建筑平面位置、外轮廓线等违法建设1024.11平方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规划法》第四十规定,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行为。

4. 《单位工程造价指标》1份,证明威海华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法建设工程造价为2165089元。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的规定,属于违法建设。

本机关于2024510你单位送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你单位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及《山东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189的规定,你单位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擅自改变单体建筑平面位置、外轮廓线等的行为符合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违法情节,违法程度一般,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限期改正,处违法建筑面积(1024.11平方米)工程造价10%(参照2021年威海市单位工程平方米造价参考指标,1#塔楼为高层建筑,取2300元每平方米,1#裙房为多层建筑,取2100元每平方米)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金额为(人民币)贰拾壹万陆仟伍佰零玖元整(小写:216509.00元)。

履行方式和期限: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威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威海市辖区内基层法院均可)。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人: 王丹、李建超AAAA    AA       

联系电话: 0631-5980053AAAA   AAA              

联系地址: 威海市经区世纪大厦1715

 

 

                                  威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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