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景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怡合佳苑)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4-06-12  10:01 访问次数:信息来源:威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字号:[ ]


威自然执(临)罚字〔20241

 

当事人:威海市景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机关2024年4月2日对你单位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擅自建设增压泵房一案立案调查。为查明事实,本机关执法人员依法对威海市景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和询问,调取了有关证据。

经查,你单位202210月,在临港区汪疃镇威浩路南、初张路西建设怡合佳苑三期项目时,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擅自设增压泵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的规定,属于违法建设。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威海市景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林森《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曹祥伟《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违法建设主体为威海市景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林森威海市景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祥伟威海市景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程部部长。

2.《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现场检查(勘验)影像证据1份,证明威海市景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法建设的事实。

3.《违法建设定性说明》1份,证明威海市景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临港区汪疃镇威浩路南、初张路西建设怡合佳苑三期项目时,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擅自建设增压泵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属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行为。

4.《结算审核报告》1份,证明威海市景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法建设工程造价为68599.37元。

机关于2024510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2024510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要求

现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二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及《山东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你单位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擅自建设增压泵房的行为符合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违法情节,违法程度 一般 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限期改正,违法建设面积(100.8平方米)工程造价68599.37元)10%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金额为(人民币)陆仟捌佰陆拾元整(小写:6860

履行方式和期限: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威海市商业银行文化支行(账号:10181701830122410599800018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威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威海市辖区内基层法院均可)。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丛佐鹏 刘志强   

 话: 0631-5191268         

 址: 临港区管委会西附楼203室

 

 

威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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