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兴行政处罚决定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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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威自然执(环)罚字〔2024〕5号
当事人: 李兴 我局于2024年5月22日对你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住宅2处一案立案调查。为查明事实,我局执法人员依法进行了调查和询问,调取了有关证据。 经查,你于1996年10月,在环翠区孙家疃街道远遥村,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三层楼房2处,其中南侧482号建筑面积382.83平方米,北侧483号建筑面积371.53平方米。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证实: 1.李兴《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违法建设主体为李兴。 2.《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现场检查(勘验)影像证据1份、《鉴定报告》4份,《消防安全评估报告》2份,证明李兴违法建设的事实。 3.《违法建设定性说明》1份,证明李兴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环翠区孙家疃街道远遥村,擅自建设三层楼房2处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符合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违法情节。 4.《单位工程造价指标》1份,依据威建协发〔2005〕6号工程造价参考指标,违法建筑为2处3层住宅,按照750元/平方米计算,李兴482号违法建设工程造价为287122.5元,483号违法建设工程造价278647.5元,共计565770元。本机关认为,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的规定,属于违法建设。 2024年6月14日,我局向你送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及《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你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你在规定期间内未要求陈述、申辩及听证 。 现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二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及《山东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你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三层楼房2处,其中南侧482号建筑面积382.83平方米,北侧483号建筑面积371.53平方米的行为符合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违法情节,违法程度 一般 ,决定对你作出以下行政处罚:限期改正,处违法建筑面积(382.83㎡、371.53㎡)工程造价10%(参照威建协发〔2005〕6号各类工程造价参考指标,违法建筑均为3层住宅,取750元/平方米)罚款的行政处罚,482号住宅罚款金额为(人民币)贰万捌仟柒佰壹拾贰元整(小写:28712元),483号住宅罚款金额为(人民币)贰万柒仟捌佰陆拾伍元整(小写:27865元),共计罚款伍万陆仟伍佰柒拾柒元整(小写:56577元)。 履行方式和期限: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信银行威海文化中路支行(地址:文化中路86号)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威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威海市辖区内基层法院均可)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耿长政 孔 璇 电 话: 0631-5173078 地 址: 威海市文化中路99号
威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7月31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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