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永玉管道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4-08-01  10:09 访问次数:信息来源:威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字号:[ ]


威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威自然执(环)罚字2024〕6

 

当事人:山东永玉管道有限公司

本机关于2024年5月22日对你公司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擅自扩建门卫房一案立案调查。为查明事实,本机关执法人员依法进行了调查和询问,调取了有关证据。

经查,你公司于2023年4月在环翠区桥头镇新桥路北、兴桥路东的永玉管道厂区,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擅自将原设计的1层门卫房进行扩建,增加建筑面积55平方米。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证实:

1.山东永玉管道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盛永海《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一份,委托代理人宫本军《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违法建设主体为山东永玉管道有限公司盛永海为山东永玉管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2.《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现场检查(勘验)影像证据1份,证明山东永玉管道有限公司违法建设的事实。

3.《违法建设的定性说明》1份,证明山东永玉管道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在桥头镇新桥路北、兴桥路东的永玉管道厂区,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擅自将原设计的1层门卫房进行扩建,增加建筑面积55㎡,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符合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违法情节。

4.《工程造价参考指标》1份,证明山东永玉管道有限公司的门卫房擅自扩建部分的工程造价为93500元(单位造价指标参照《2021年威海市单位工程造价参考指标》,取170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55平方米)。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的规定,属于违法建设。

2024年6月14日,本机关向你公司送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要求陈述、申辩及听证

现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二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山东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你公司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擅自将设计门卫房进行扩建的行符合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违法情节,违法程度一般,决定对你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限期改正,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10%(单位造价指标参照《2021年威海市单位工程造价参考指标》,取170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55平方米)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金额为(人民币)玖仟叁佰伍拾元整(小写:9350元)。

履行方式和期限: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威海市商业银行文化支行(地址:文化中路48号)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威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威海市辖区内基层法院均可)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耿长政   孔  璇   电  话:   0631-5173078          

地  址:  威海市文化中路99号                    

                   威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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