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发布日期:2024-09-01  16:11 访问次数:信息来源:威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字号:[ ]



办理事项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设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规程》

适用情形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因下列情形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变更登记: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

2)土地或者房屋坐落发生变化的;

3)因批准改扩建,土地或者房屋面积、界址范围发生变化的;

4)经依法批准,土地用途或房屋用途发生变化的;

5)土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

6)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

7)土地权利性质发生变化的,包括划拨改为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授权经营方式等;

8)房屋性质发生变化的,包括将房改房、经济适用房、自用住房以及其他不完全产权的房地产变更为商品房或取得房屋完全产权的;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申请材料

下列资料可通过共享获取的无需提交。

1)威海市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证书;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的材料,包括: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①属自然人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变更的,提交变更证明材料(权利人的身份证明类型、证件号码等内容发生变更的,提供证明申请主体与登记资料中留存或记载的主体为同一人的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a境内自然人提交其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变更证明材料;

b境内自然人取得境外居民身份或境外自然人取得境内居民身份,应提交经公证或认证的身份变更证明材料;

c境外自然人提交经认证的身份变更证明材料;

d境内法人、其他组织提交其主体登记机构出具的相应身份变更证明材料;

e境外法人、其他组织提交其批准和注册机构出具的身份变更证明材料。

②属单位名称变更的,提交注册管理部门(编委、工商、民政等)出具的批准文件、证明文件;

(2)不动产面积、界址范围发生变化的,除应提交变更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外,还需提交:

①属部分土地收回引起不动产面积、界址变更的,提交人民政府收回决定书;

②改建、扩建引起不动产面积、界址变更的,提交规划验收文件和不动产竣工验收文件;

③因自然灾害导致部分不动产灭失的,提交部分不动产灭失的材料;

④其他面积、界址变更情形的,提交有权机关出具的批准文件。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和土地价款缴纳凭证。

(3)用途发生变化的,提交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土地价款以及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提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和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土地价款缴纳凭证;

(5)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应当按有关规定提交相关部门同意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

(6)共有性质变更的,提交共有性质变更协议书或生效法律文书。

(7)不动产坐落的路街巷和楼号变更的,提交威海市公安局门楼牌管理办公室出具的《通知》;

(8)因翻、改、添建导致不动产面积增加或减少的,需提交《不动产权证书》、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威海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

(9)如因不动产部分拆除导致面积减少的,由权利人出具能够满足正常使用要求的具结保证;

(10)因产权来源证明材料中未体现储藏室造成储藏室没有登记的,提交储藏室的纳税证明,并由原权利人出具书面证明

5)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以下情形之一,还需要提交资料如下:

6)委托办理的:委托书(详见《不动产登记对身份证明、委托书资料的要求》);

7)持生效法律文书办理的: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等。

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复审登簿→缮证发证(电子证照) 

办理时限

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和土地或者房屋坐落发生变化的变更业务为即时业务,当天办结。    其余为1个工作日办结。

收费标准

免收登记费,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收费依据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2019〕45号)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53号)

办理部门及地点

威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市本级大厅:环翠区塔山中路317号5B(威海市环翠区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咨询电话:0631-5352600;     

威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环翠区分中心:文化中路59号环翠区政务服务中心1楼(原市委党校文昌大厦),咨询电话:0631-5193700;

威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高区分中心:抚顺路1号高区政务服务中心1楼,咨询电话:0631-5350300;

威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经区分中心:齐鲁大道66号,威海海关缉私分局西邻,咨询电话:0631-5982582;

威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临港区分中心:朝阳路5-1号临港区政务服务中心1楼,临港区管委会东侧南100米2号办公楼,咨询电话:0631-5581770。

大厅开放时间

市中心:正常工作日上午8点30分—12点,下午1点30分-5点30分

环翠区分中心、经区分中心、临港区分中心:正常工作日上午8点30分—12点,下午1点30分-5点

高区分中心:正常工作日上午8点30分—11点30分,下午1点-5点

监督电话

0631-5352607

友情提示:

您可以通过山东省政务服务总门户网站进入山东省不动产登记“一网通办”模块申请,网址:http://zwfw.sd.gov.cn,也可以通过手机端下载“爱山东”app,选择不动产登记“一网通办”模块申请,系统支持24小时在线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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