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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新建房一次转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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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事项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新建房一次转让) 设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规程》 适用情形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因买卖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其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一并转移;房屋所有权转移,其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转移。 申请主体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由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符合单方申请规定情形的,可单方申请。 申请材料 下列资料可通过共享获取的无需提交。 1)威海市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开发商申请单方申请的无需提交); 2)不动产权证书(开发商已将总证已备案的无需提交); 3)转移证明的材料,以下任选其一: a)已备案的《威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 b)《威海市商品房现售合同》; c)办理过预告登记的需提供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证明(证明为电子证照的无需提交); d)如合同买受人因死亡发生不动产权利转移的,还需提供继承权公证书或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等资料(需要所有继承人到场。法律文书中如有协助人,协助人也需到场); e)如合同买受人因离婚发生不动产权利转移的,还需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等资料(需要双方到场)。 f)不动产拆迁产权调换补偿安置协议书 4)合同买受人的身份证明; 5)税务部门的纳(免)税凭证; 6)其他必要材料; 以下情形之一,还需要提交资料如下: 7)委托办理的:委托书(详见《不动产登记对身份证明、委托书资料的要求》)。 8)抵押购房的: a)威海市不动产抵押登记申请表(原件1份,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申请) b)已办理抵押权预告登记的:《抵押登记证明书》、《抵押权预告登记证明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 9)公共服务设施已办理首次登记,移交给接收单位的:国有资产划转文件(原件1份); 10)保障性住房转移依法需要审批的:保障性住房转移的相关审批材料。 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收费→复审登簿→缮证发证 (电子证照) 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办结 收费标准 1)登记费:住宅80元/套;非住宅550元/件;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含第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工本费);免收、减收不动产登记费的情形按(财税〔2016〕79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等规定办理。 2)证书工本费:登记机构依法向两个以上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的,自第二本证书起收取工本费。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收费依据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2019〕45号)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53号) 办理部门及地点 威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市中心大厅:塔山中路317号3楼G区,咨询电话:0631-5173161; 威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环翠区分中心:文化中路59号环翠区政务服务中心1楼(原市委党校文昌大厦),咨询电话:0631-5193700; 威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高区分中心:抚顺路1号高区政务服务中心1楼,咨询电话:0631-5350300; 威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经区分中心:齐鲁大道66号,威海海关缉私分局西邻,咨询电话:0631-5982582; 威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临港区分中心:江苏东路15-1号临港区政务服务中心1楼,咨询电话:0631-5581770。 大厅开放时间 市中心:正常工作日上午8点30分—12点,下午1点30分-5点30分 环翠区分中心、经区分中心、临港区分中心:正常工作日上午8点30分—12点,下午1点30分-5点 高区分中心:正常工作日上午8点30分—11点30分,下午1点-5点 监督电话 0631-5352607 友情提示 您可以通过山东省政务服务总门户网站进入山东省不动产登记“一网通办”模块申请,网址:http://zwfw.sd.gov.cn,也可以通过手机端下载“爱山东”app,选择不动产登记“一网通办”模块申请,系统支持24小时在线申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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