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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抵押权变更登记办事指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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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事项 抵押权变更登记 设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规程》 适用情形 已经登记的抵押权,因下列情形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可申请变更登记: 1)抵押人或者抵押权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 2)不动产坐落发生变化的; 3)担保范围发生变化的; 4)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或者数额发生变化的; 5)债务履行期限发生变化的; 6)最高债权额发生变化的; 7)最高额抵押权债权确定的期间发生变化的; 8)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的; 9)不动产发生转移导致抵押人发生变化的; 10)抵押权顺位变更的; 11)禁止或者限制转让抵押不动产的约定发生变化的; 1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申请主体 抵押权变更登记,应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因抵押人或者抵押权人姓名、名称发生变化的,可单方申请;不动产坐落发生变化的,可由抵押人单方申请。不动产发生转移导致抵押人发生变化的,可由抵押人或者抵押权人单方申请。 申请材料 下列资料可通过共享获取的无需提交。 1)威海市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人单方申请的除外(电子不动产登记证明的可不提供); 4)抵押权变更的材料,包括: a)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姓名、名称变更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b)担保范围、被担保债权种类或者数额、债务履行期限、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期间等发生变更的,提交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约定相关变更内容的协议; c)最高额抵押权变为一般抵押权的,提交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已确定的材料; d)因被担保债权数额、最高债权额、担保范围、债务履行期限发生变更等,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的,还应提交其他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文件; e)禁止或者限制转让抵押不动产的约定发生变化的,提交变更的材料; f)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以下情形之一,还需要提交资料如下: 5)委托办理的:委托书(详见《不动产登记对身份证明、委托书资料的要求》)。 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复审登簿→缮证发证(电子证照) 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办结 收费标准 免收登记费 收费依据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2019〕45号)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53号) 办理部门及地点 威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市本级大厅:环翠区塔山中路317号5B(威海市环翠区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咨询电话:0631-5352600; 威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环翠区分中心:文化中路59号环翠区政务服务中心1楼(原市委党校文昌大厦),咨询电话:0631-5193700; 威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高区分中心:抚顺路1号高区政务服务中心1楼,咨询电话:0631-5350300; 威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经区分中心:齐鲁大道66号,威海海关缉私分局西邻,咨询电话:0631-5982582; 威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临港区分中心:朝阳路5-1号临港区政务服务中心1楼,临港区管委会东侧南100米2号办公楼,咨询电话:0631-5581770。 大厅开放时间 市中心:正常工作日上午8点30分—12点,下午1点30分-5点30分 环翠区分中心、经区分中心、临港区分中心:正常工作日上午8点30分—12点,下午1点30分-5点 高区分中心:正常工作日上午8点30分—11点30分,下午1点-5点 监督电话 0631-5352607 友情提示 您可以通过山东省政务服务总门户网站进入山东省不动产登记“一网通办”模块申请,网址:http://zwfw.sd.gov.cn,也可以通过手机端下载“爱山东”app,选择不动产登记“一网通办”模块申请,系统支持24小时在线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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