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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域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注销登记办事指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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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事项 海域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注销登记 设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规程》 适用情形 已经登记的海域使用权以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有下列情形的,当事人可申请注销登记: 1)不动产灭失的; 2)权利人放弃海域使用权以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的; 3)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海域使用权以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消灭的; 4)海域使用权期限届满未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5)依法收回海域使用权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申请主体 海域使用权以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注销登记的申请主体应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 申请材料 下列资料可通过共享获取的无需提交。 1)威海市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证书; 4)海域使用权以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消灭的材料,包括: a)不动产灭失的,提交证实灭失的材料; b)权利人放弃海域使用权以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的,提交权利人放弃权利的书面文件。设立抵押权、地役权或者已经办理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的,需提交抵押权人、地役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查封机关同意注销的书面材料; c)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海域使用权以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 d)依法收回海域使用权的,提交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以下情形之一,还需要提交资料如下: 6)委托办理的:委托书(详见《不动产登记对身份证明、委托书资料的要求》)。 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复审登簿 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收费标准 免收登记费 收费依据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2019〕45号)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53号) 办理部门及地点 威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市本级大厅:环翠区塔山中路317号5B(威海市环翠区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咨询电话:0631-5352600; 威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环翠区分中心:文化中路59号环翠区政务服务中心1楼(原市委党校文昌大厦),咨询电话:0631-5193700; 威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高区分中心:抚顺路1号高区政务服务中心1楼,咨询电话:0631-5350300; 威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经区分中心:齐鲁大道66号,威海海关缉私分局西邻,咨询电话:0631-5982582; 威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临港区分中心:朝阳路5-1号临港区政务服务中心1楼,临港区管委会东侧南100米2号办公楼,咨询电话:0631-5581770。 大厅开放时间 市中心:正常工作日上午8点30分—12点,下午1点30分-5点30分 环翠区分中心、经区分中心、临港区分中心:正常工作日上午8点30分—12点,下午1点30分-5点 高区分中心:正常工作日上午8点30分—11点30分,下午1点-5点 监督电话 0631-5352607 友情提示 您可以通过山东省政务服务总门户网站进入山东省不动产登记“一网通办”模块申请,网址:http://zwfw.sd.gov.cn,也可以通过手机端下载“爱山东”app,选择不动产登记“一网通办”模块申请,系统支持24小时在线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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