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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登记的设立办事指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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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事项 查封登记的设立 设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规程》 适用情形 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据国家有权机关的嘱托文件依法办理查封登记的,适用查封登记。 嘱托查封主体 嘱托查封的主体应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监察、公安、税务等国家有权机关。 嘱托材料 办理查封登记需提交下列材料: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监察、公安、税务等国家有权机关送达人的工作证件和执行公务的证明文件。委托其他有权机关送达的,提交委托函; 2)人民法院查封的,提交查封或者预查封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和裁定书或者其他生效的法律文书; 3)人民检察院查封的,提交查封函; 4)国家安全、监察、公安、税务等国家有权机关查封的,提交协助查封的有关文件。 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 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收费标准 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收费依据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2019〕45号)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53号) 办理部门及地点 威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市本级大厅司法协助科:环翠区塔山中路317号5B(威海市环翠区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咨询电话:0631-5352600。 工作时间 工作日上午8点30分—12点,下午1点30分-5点30分。 监督电话 0631-5352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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