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封登记的注销办事指南
发布日期:2024-09-02  18:11 访问次数:信息来源:威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字号:[ ]


办理事项

查封登记的注销

设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规程》

适用情形

1)查封期间,查封机关解除查封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根据其嘱托文件办理注销查封登记;

2)不动产查封、预查封期限届满,查封机关未嘱托解除查封、解除预查封或续封的,查封登记失效;

3)查封的不动产被依法全部处理的,排列在后的轮候查封自动失效。

登记材料

办理注销查封登记需提交下列材料: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监察、公安、税务等国家有权机关送达人的工作证件和执行公务的证明文件。委托其他有权机关送达的,提交委托函;

2)人民法院解除查封的,提交解除查封或者解除预查封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或者其他生效的法律文书;

3)国家安全、监察、公安、税务等国家有权机关解除查封的,提交协助解除查封通知书;

4)人民检察院解除查封的,提交解除查封函;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

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收费标准

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收费依据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2019〕45号)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53号)

办理部门及地点

威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市本级大厅司法协助科:环翠区塔山中路317号5B(威海市环翠区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咨询电话:0631-5352600。

工作时间

工作日上午8点30分—12点,下午1点30分-5点30分。

监督电话

0631-5352607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