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环翠区孙家疃街道靖子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行政处罚决定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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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威自然执(环)罚字〔2024〕11号 当事人:威海市环翠区孙家疃街道靖子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 本机关于2024年11月28日对你合作社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私自增设电梯一案立案调查。为查明事实,本机关执法人员依法进行了调查和询问,调取了有关证据。 经查,你合作社于2023年8月,在环翠区孙家疃街道靖子村,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私自增设电梯,建筑面积19.71平方米。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证实: 1.威海市环翠区孙家疃街道靖子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xxx《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一份,委托代理人xxx《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违法建设主体为威海市环翠区孙家疃街道靖子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xxx为威海市环翠区孙家疃街道靖子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法定代表人。 2.《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现场检查(勘验)影像证据1份,证明威海市环翠区孙家疃街道靖子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违法建设的事实。 3.《违法建设定性说明》1份,证明威海市环翠区孙家疃街道靖子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于2023年8月在靖子村龙王庙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增设电梯,建筑面积19.71平方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为违法建设。上述违法行为不在《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二条列举的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应当限期拆除的情形内。经审查,建筑风格、色彩、间距、退让等符合《威海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另该加装电梯产权独有,功能主要是解决社区老年人通行问题,为民生工程,经山东智邦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合作社对电梯混凝土构件的检测鉴定,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综上,该上述建设行为违法程度一般,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行为。 4.《增设电梯合同书》1份,证明增设电梯的造价190000元。 本机关认为,你合作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属于违法建设。 2025年1月17日,本机关向你合作社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你合作社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你合作社在规定期限内未要求陈述、申辩及听证 。 现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二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及《山东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你合作社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私自增设电梯的行为符合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违法情节,违法程度一般,决定对你合作社作出以下行政处罚:限期改正,补办规划手续,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5%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金额为(人民币)玖仟伍佰元整(小写:9500元)。 履行方式和期限: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威海市商业银行文化支行(地址:文化中路48号)缴纳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威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威海市辖区内基层法院均可)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耿长政 孔 璇 电 话: 0631-5173078 地 址: 威海市文化中路99号
威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5年2月24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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