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艳明行政处罚决定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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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威自然执(经)罚字〔2024〕8号
辛艳明: 你未经依法批准,于2016年底擅自占用皇冠街道城子社区475平方米土地建设房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和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规定。该宗地现状地类全部为有林地,全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辛艳明承包协议书复印件1份、询问笔录2份。证明你于2016年占用皇冠街道城子社区土地建设房屋。2.电话记录整理1份、接受调查通知书及送达回证1份,证明已通知你,但你拒绝配合调查询问。 3.现场勘测笔录1份,现场照片2张,勘测定界图1份,土地利用现状局部位置图(2015年)1份,国土空间规划局部位置图1份。证明你违法占用城子社区土地面积475平方米(两名证人已现场指界,对违法用地测量过程没有异议),占用地类为有林地,全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 4.卫星遥感影像图4份(2016年、2017年、2019年上半年、2024年各1份),证明你非法占地建设行为发生在2021年9月1日修订版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实施之前,9月1日之后没有继续动工建设等行为,持续保持违法现状。 我局已于2024年11月27日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拟对你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违反的法律条款、处罚的依据、拟作出处罚的内容及陈述申辩的权利和听证的权利,你在规定期限内既未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提出听证要求。涉案房屋及附属设施目前所有权人肖鹏于2024年12月2日提出要求听证,2024年12月21日下午我局组织召开了听证会。 听证人员在充分听取双方陈述、举证、质证、辩论和最后陈述后,认定该案违法违规事实清楚,调查人员提出的行政处罚建议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处罚适当,决定维持原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本案非法占地建设行为发生在2021年9月1日修订版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实施之前,9月1日之后没有继续动工建设等行为,持续保持违法现状,按照从旧兼从轻的原则,适用2014年7月29日修订版《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进行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7月29日修订版)第四十二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及《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第4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你非法占用有林地的行为属于违法程度轻微,应“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非法占用建设用地、未利用地或其他农用地的,罚款为每平方米15至25元”,鉴于你未主动纠正违法行为,也未采取其他措施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且拒不配合调查,现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475平方米农用地上建设的房屋、硬化设施及其他构筑物。 3.对非法占用的475平方米农用地处以每平方米25元的罚款,共计人民币壹万壹仟捌佰柒拾伍圆整(小写:11875元整)。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1.你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非法占用的皇冠街道城子社区475平方米土地退还给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皇冠街道城子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 2.你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处罚决定书到威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经区分局(世纪大厦17楼1709室)开具收款单据后,将罚款缴纳至代收罚没款银行,并按照相关程序换回罚款收据。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威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经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潘龙海、姜小平 电 话: 5980157 地 址: 青岛中路106号世纪大厦1709室
威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5年3月6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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