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凯旋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 ||||
| ||||
威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威自然执(高)罚字〔2025〕1号 当事人:威海凯旋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我单位于2025年1月6日对你公司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银丰公寓消防控制室一案立案调查。为查明事实,我单位执法人员依法对威海凯旋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和询问,调取了有关证据。 经查,你公司高区文化西路北、沈阳路东建设银丰公寓消防控制室时,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银丰公寓消防控制室,违法建设面积49.6平方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属于违法建设。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威海凯旋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陈云深《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孙正全《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违法建设主体为威海凯旋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云深为威海凯旋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正全为威海凯旋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理。 2.《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现场检查(勘验)影像证据1份,证明威海凯旋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法建设的事实。 3.违法案件定性说明材料1份,证明威海凯旋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高区文化西路北、沈阳路东建设银丰公寓消防控制室时,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消防控制室,违法建设面积49.6平方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行为。 4.《建设工程预结算审查定案书》1份,证明威海凯旋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法建设工程造价为2万元。 我单位于2025年1月8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及《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你单位明确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要求。 现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二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及《山东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你单位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消防控制室的行为符合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违法情节,违法程度 一般 ,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限期改正,处违法建筑面积(49.6平方米)工程造价(2万元)5%的罚款,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壹仟元整(小写:1000元)。 履行方式和期限: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威海市商业银行文化支行缴纳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威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威海市辖区内基层法院均可)。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王怀本 姜建涛 电 话: 0631-5173088 地 址: 威海市文化中路99号 威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5年4月3日 | ||||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