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锦锋石油销售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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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威自然执(经)罚字〔2025〕1号
当事人:山东锦锋石油销售有限公司 本机关于2025年2月25日对你单位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威海港自备加油站罩棚和厕所案立案调查。为查明事实,本机关执法人员依法对山东锦锋石油销售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和询问,调取了有关证据。 经查,你单位于2024年3月在经区滨海大道北、海埠路西建设威海港自备加油站项目时,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加油站的罩棚和厕所,违法建筑面积131.80平方米。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山东锦锋石油销售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张彦平《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违法建设主体为山东锦锋石油销售有限公司,张彦平 为山东锦锋石油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2.《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现场检查(勘验)影像证据1份,证明山东锦锋石油销售有限公司违法建设的事实。 3.《违法建设定性说明》1份,证明山东锦锋石油销售有限公司于2024年3月在经区滨海大道北、海埠路西建设威海港自备加油站项目时,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加油站的罩棚和厕所,违法建筑面积131.80平方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行为。 4.《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1份,证明山东锦锋石油销售有限公司违法建设工程造价为247000.00元。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属于违法建设。 本机关于2025年4月1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你单位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二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及《山东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189条的规定,你单位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威海港自备加油站的罩棚和厕所的行为符合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违法情节,违法程度一般,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限期改正,处违法建筑面积(131.80平方米)工程造价(247000.00元)10%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金额为(人民币)贰万肆仟柒佰元整(小写:24700.00元)。 履行方式和期限: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威海市商业银行文化支行(地址:文化中路48号)缴纳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威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威海市辖区内基层法院均可)。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 系 人: 王丹、朱可 联系电话: 0631-5980053 联系地址: 威海市经区世纪大厦1715室
威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5年4月8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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