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高技术产业开发区联合发展有限公司处罚决定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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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威自然执(环)罚字〔2025〕2号
当事人:威海高技术产业开发区联合发展有限公司 本机关于2025年4月7日对你公司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增设热力泵房、外扩护栏及修建护坡一案立案调查。为查明事实,本机关执法人员依法进行了调查和询问,调取了有关证据。 经查,你公司于2024年8月,在位于环翠区孙家疃街道永兴路南、北山路西的积翠苑项目中,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擅自增设热力泵房、外扩护栏及修建护坡。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证实: 1.威海高技术产业开发区联合发展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XXX《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委托代理人XXX《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违法建设主体为威海高技术产业开发区联合发展有限公司,XXX为威海高技术产业开发区联合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2.《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现场检查(勘验)影像证据1份、《情况说明》1份,证明威海高技术产业开发区联合发展有限公司违法建设的事实。 3.《违法建设定性说明》1份,《热力站房房产测绘报告》1份,《热力站房质量鉴定报告》1份,证明威海高技术产业开发区联合发展有限公司未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实施,擅自增设热力泵房、外扩护栏及修建护坡,与批准方案不符,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符合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违法情节。 4.《工程造价咨询核定表》1份,证明威海高技术产业开发区联合发展有限公司增设的热力泵房、外扩护栏及修建护坡工程造价为74160.55元。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的规定,属于违法建设。 2025年4月22日,本机关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要求陈述、申辩及听证。 经规划技术审查,该违法建设符合《山东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的“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违法情节,违法程度一般,因该公司未主动纠正违法行为,也未采取其他措施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建议适用《山东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的上限进行罚款,对该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的罚款,罚款金额为(人民币)柒仟肆佰壹拾陆元零角陆分(小写:7416.06元)。 履行方式和期限: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威海市商业银行文化支行(地址:文化中路48号)缴纳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威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威海市辖区内基层法院均可)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王建霞 孙红娜 电 话: 0631-5173149 地 址: 威海市文化中路99号
威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5年7月4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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