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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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威自然执(经)罚字〔2025〕3号
当事人: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 本机关于2025年5月8日对你单位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擅自改建蒿泊中学项目外立面造型材质、移动门卫位置及扩建主席台案立案调查。为查明事实,本机关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和询问,调取了有关证据。 经查,你单位于2024年1月,在经区青岛中路西、深圳路北建设蒿泊中学项目时,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擅自改变5栋建筑单体部分外立面造型材质,将门卫向北移动1.2米,将操场主席台向南扩建7米,违法建筑面积共18.75平方米。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1份,XX《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蒿泊中学《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1份,蒿泊中学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中共威海市委经技区工委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 关于优化调整工作机构设置职能配置有关事项的通知》(经技区发〔2023〕26号)复印件1份,《关于社会事业局承接原教育分局业务的说明》原件一份,证明违法建设主体为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XX为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负责人。 2.《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现场检查(勘验)影像证据1份,证明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违法建设的事实。 3.《违法建设定性说明》1份,证明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于2024年1月,在经区青岛中路西、深圳路北建设蒿泊中学项目时,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擅自改变5栋建筑单体部分外立面造型材质,将门卫向北移动1.2米,将操场主席台向南扩建7米,违法建筑面积共18.75平方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行为。 4.《关于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蒿泊中学变更项目造价分析报告》1份,证明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违法建设工程造价为740221.71元。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的规定,属于违法建设。 本机关于2025年6月5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你单位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二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及《山东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189条的规定,你单位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擅自改建外立面造型材质、移动门卫位置及扩建主席台的行为符合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违法情节,违法程度一般,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限期改正,处违法部分工程造价(740221.71元)5%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金额为叁万柒仟零壹拾壹元零角捌分(小写:37011.08元)。 履行方式和期限: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威海市商业银行文化支行缴纳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威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威海市辖区内基层法院均可)。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 系 人: 王丹、朱可 联系电话: 0631-5980053 联系地址: 威海市经区世纪大厦1715室
威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5年7月1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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