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环翠区教育和体育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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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威自然执(环)罚字〔2025〕3号
当事人:威海市环翠区教育和体育局 本机关于2025年6月23日对你单位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望岛小学一案立案调查。为查明事实,本机关执法人员依法进行了调查和询问,调取了有关证据。 经查,你单位于2011年,在环翠区竹岛街道望岛河南、嵩山路北的望岛小学项目建设中,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教学实验楼18308平方米、传达室42平方米、室外厕所及泵房18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18530平方米。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证实: 1.威海市环翠区教育和体育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委托代理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违法建设主体为威海市环翠区教育和体育局,***为威海市环翠区教育和体育局法定代表人。 2.《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现场检查(勘验)影像证据1份,证明威海市环翠区教育和体育局违法建设的事实。 3.《违法建设定性说明》1份,证明威海市环翠区教育和体育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教学实验楼18308平方米、传达室42平方米、室外厕所及泵房18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18530平方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符合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违法情节。 4.《威海市环翠区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威环自然资罚处字〔2025〕007号)复印件1份,证明威海市环翠区教育和体育局因望岛小学项目违法占地,已被行政处罚。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属于违法建设。 2025年6月26日,本机关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 经规划技术审查,该违法建设符合《山东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的“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违法情节,违法程度一般。因区自然资源局已对其违法占用土地进行了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现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理决定:免予行政罚款,补办规划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威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威海市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均可)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王建霞 孙红娜 电 话: 0631-5173149 地 址: 威海市文化中路99号
威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5年6月30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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