戚本明行政处罚决定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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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威自然执(经)罚字〔2025〕4号
当事人:戚本明 经查实,你于2025年4月在未办理合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占用皇冠街道沟北社区土地建设房屋,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和第五十九条“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规定。该宗地占地面积47平方米,现状地类全部为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全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戚本明身份证复印件1份、合同书复印件1份。证明违法主体为你本人。2.询问笔录2份。证明你于2025年4月在未办理合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占用皇冠街道沟北社区土地建设房屋。3.现场勘测笔录1份,现场照片2张,勘测定界图1份,土地利用现状局部位置图(2024年)1份,皇冠街道国土空间规划图1份。证明你违法占用沟北社区土地面积47平方米(当事人授权委托人已现场指界,对违法用地测量过程没有异议),占用地类为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符合国土空间规划。 4.卫星遥感影像图3份(2024年影像、2025年一季度影像、2025年二季度影像),证明你非法占地建设行为发生在2025年4月。 我局已于2025年9月10日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拟对你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违反的法律条款、处罚的依据、拟作出处罚的内容及陈述申辩的权利和听证的权利,你在规定期限内既未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提出听证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山东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第166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处罚”,你非法占用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的行为属于违法程度一般,应“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可以并处罚款,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500元以下”。鉴于你一直未主动纠正违法行为,也未采取其他措施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现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2.对非法占用的47平方米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处以每平方米500元的罚款,共计人民币贰万叁仟伍佰圆整(小写:235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1.你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非法占用的皇冠街道沟北社区47平方米土地退还给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皇冠街道沟北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 2.你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处罚决定书到威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经区分局(世纪大厦17楼1709室)开具收款单据后,将罚款缴纳至代收罚没款银行,并按照相关程序换回罚款收据。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威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威海市任一基层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潘龙海、姜小平 电 话: 5980157 地 址: 青岛中路106号世纪大厦1709室
威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5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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