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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办理指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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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事项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设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规程》 适用情形 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因有下列情形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 1)依法继承、离婚析产; 2)因分户等原因分家析产的; 3)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出卖、互换、赠与房屋的; 4)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申请主体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由双方共同申请。符合单方申请规定情形的,可单方申请。 申请材料 下列资料可通过共享获取的无需提交。 1)威海市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材料,包括: a)依法继承的,按照本规范1.13的规定提交材料; b)分家析产,提交分家析产的协议或者材料; c)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出卖、互换、赠与房屋的,提交相关协议书;同时,还应提交互换双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材料; d)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5)依法应纳税的,提交完税结果材料; 6)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以下情形之一,还需要提交资料如下: 7)委托办理的:委托书(详见《不动产登记对身份证明、委托书资料的要求》)。 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复审登簿→缮证发证(电子证照) 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办结 收费标准 证书工本费10元。 收费依据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2019〕45号)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53号) 办理部门及地点 威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市本级大厅:环翠区塔山中路317号5B(威海市环翠区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咨询电话:0631-5352600; 威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环翠区分中心:文化中路59号环翠区政务服务中心1楼(原市委党校文昌大厦),咨询电话:0631-5193700; 威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高区分中心:抚顺路1号高区政务服务中心1楼,咨询电话:0631-5350300; 威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经区分中心:齐鲁大道66号,威海海关缉私分局西邻,咨询电话:0631-5982582; 威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临港区分中心:朝阳路5-1号临港区政务服务中心1楼,临港区管委会东侧南100米2号办公楼,咨询电话:0631-5581770。 大厅开放时间 市中心:正常工作日上午8点30分—12点,下午1点30分-5点30分 环翠区分中心、经区分中心、临港区分中心:正常工作日上午8点30分—12点,下午1点30分-5点 高区分中心:正常工作日上午8点30分—11点30分,下午1点-5点 监督电话 0631-5352607 友情提示 您可以通过山东省政务服务总门户网站进入山东省不动产登记“一网通办”模块申请,网址:http://zwfw.sd.gov.cn,也可以通过手机端下载“爱山东”app,选择不动产登记“一网通办”模块申请,系统支持24小时在线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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