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丛沛廷行政处罚决定书 | ||||
| ||||
威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威自然执(经)罚字〔2025〕8号
当事人:丛沛廷 你未经依法批准,于2022年4月擅自占用凤林街道凤林社区361平方米土地建设房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和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规定。该宗地现状地类全部为农用地(果园355平方米、其他林地6平方米),全部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丛沛廷身份证复印件1份、袁鹏飞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管理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违法主体为你本人。2.询问笔录2份。证明你于2022年4月占用凤林街道凤林社区土地建设房屋。3.现场勘测笔录1份,现场照片2张,勘测定界图1份,土地利用现状局部位置图(2021年)1份,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局部位置图1份。证明你违法占用凤林社区土地面积361平方米(当事人已现场指界,对违法用地测量过程没有异议),占用地类为果园地、其他林地,全部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 4.卫星遥感影像图3份(2021年、2022年、2024年、2025年一季度各1份),证明你非法占地建设行为发生在2022年。 我局已于2026年3月23日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拟对你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违反的法律条款、处罚的依据、拟作出处罚的内容及陈述申辩的权利和听证的权利,你在规定期限内既未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提出听证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及《山东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第166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处罚”,你非法占用果园地、其他林地的行为属于违法程度较重,应“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500元以上800元以下”,鉴于你一直未主动纠正违法行为,现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2.限期十五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361平方米农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3.对非法占用的355平方米果园地、6平方米其他林地处以每平方米800元的罚款,共计人民币贰拾捌万捌仟捌佰圆整(小写:288800元整)。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1.你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非法占用的361平方米凤林社区土地退还给凤林股份经济合作社。 2.你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361平方米农用地上建设的房屋等设施,将地面垃圾杂物清除干净,恢复土地平整。 3.你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处罚决定书到威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经区分局(世纪大厦17楼1709室)开具收款单据后,将罚款缴纳至代收罚没款银行,并按照相关程序换回罚款收据。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威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经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潘龙海、姜小平 电 话: 5980157 地 址: 青岛中路106号世纪大厦1709室
威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6年3月31日 | ||||
|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