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威海昌达橡塑制品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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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威自然执(环)罚字〔2026〕1号
当事人:威海昌达橡塑制品有限公司 本机关于2026年4月20日对你公司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违法建设一案立案调查。为查明事实,本机关执法人员依法进行了调查和询问,调取了有关证据。 经查,你公司于2023年10月,在环翠区竹岛街道办事处环山路西、平度路北望岛工业园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三层厂房,总建筑面积385.37平方米。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证实: 1.威海昌达橡塑制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委托代理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现场检查(勘验)影像证据1份,证明违法建设主体为威海昌达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为威海昌达橡塑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威海昌达橡塑制品有限公司违法建设的事实。 2.《2021年威海市单位工程平方米造价参考指标》1份,《房屋分户面积对照表》1份,证明威海昌达橡塑制品有限公司新建三层厂房工程造价732203元。 3.《违法建设定性说明》1份,《质量鉴定报告》1份,《消防验收评定报告》1份,证明威海昌达橡塑制品有限公司,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三层厂房,总建筑面积385.37平方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符合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违法情节。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属于违法建设。 2026年5月13日,本机关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要求陈述、申辩及听证 。 处理意见和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二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依法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经规划技术审查,该违法建设符合《山东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的“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违法情节,违法程度一般,因该公司未主动纠正违法行为,也未采取其他措施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建议适用《山东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的上限进行罚款,对你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对违法建设予以罚款保留并补办相关规划手续,处违法部分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的罚款,罚款金额为(人民币)柒万叁仟贰佰贰拾元叁角(小写:73220.3元)。 履行方式和期限: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威海市商业银行文化支行(地址:文化中路48号)缴纳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威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威海市辖区内基层法院均可)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王建霞 查德昊 电 话: 0631-5173149 地 址: 威海市文化中路99号
威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6年7月15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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