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村民宅基地转让审批 |
事项名称 | 农村村民宅基地转让审批 |
设立依据 | 《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通过,2004年8月第二次修正)第五十九条:“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且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该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
审批对象 | 农村村民 |
办理时间 | 国家法定工作日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 |
办理地点 | 威海市政务服务中心国土资源局行政许可科,地址:威海市文化中路86号 |
办理条件 | 申请人为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符合“一户一宅”条件;土地权属无争议。 |
实施程序 | 受理审查-审核-签发-办结发放 |
是否收费 收费依据及标准 | 否 |
办理期限 | 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6个工作日 |
需提交的材料 | 1、购买房屋变更宅基地呈批表(分局); 2、宅基地转让的审查意见(分局); 3、本村人口购买房屋变更宅基地申请表; 4、不动产权证书(宅基地使用权土地证、房屋所有权证); 5、转让双方一户一宅保证书; 6、一户一宅证明材料; 7、双方签订的买卖协议; 8、转让双方户口簿、身份证及受让人夫妻双方结婚证明材料; 9、村民代表会议纪要; 10、拟转让土地权属情况汇总表; 11、受让人夫妻双方房查证明; 12、宅基地转让公示证明材料(近景、远景照片); 13、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地籍调查表); 14、宗地图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是 |
联系电话:0631-589705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