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行不动产登记与公证业务协同办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7-31  15:28 访问次数:信息来源:威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字号:[ ]



关于推行不动产登记与公证业务协同办理的通知
发布机构业务类型
威自然资登字〔2020〕2号威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威海市司法局 联合发文综合管理
发文时间效力级别时效状态
2020年7月31日威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文件现行有效




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各区市自然资源局、司法局,全市各公证机构: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持续深入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鲁政字〔2020〕67号)和《威海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提标提速提效推动营商环境攻坚突破实施方案>的通知》(威办发〔2020〕67 号),优化提升不动产登记和公证服务效能,方便企业群众办事,决定在市本级开展不动产登记与公证机构信息共享和业务联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进业务协同办理  

  通过搭建共享平台,实现数据共享、网络互通,推进公证与不动产登记的跨部门业务协同办理。在不动产登记大厅,继续优化公证机构的窗口设置,提升窗口服务功能。在公证机构办事大厅,设立“一窗式”办理窗口,企业群众在办理涉及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公证事项时,可以同步提出不动产登记申请,公证机构应按不动产登记要求,一次性收齐公证申请和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通过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上传申请材料,录入信息,报送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机构要安排专人随时关注办理平台,及时办结不动产登记,实现不动产登记与公证服务“一条龙、一站式、一体化”。

二、做好信息安全保密

  公证机构和不动产登记机构要按照严密组织、严格管理、规范工作的原则,依法依规做好不动产登记与公证业务协同办理工作。各不动产登记机构、公证机构要高度重视信息安全保密工作,签署保密协议,严格执行公证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制度,依法使用查询结果,不得将查询信息泄露和用于业务办理事项之外的用途,并采取必要措施,建立必要的技术隔离,保护敏感信息,杜绝超权限操作,确保信息安全。

 

 

威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威海市司法局

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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