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土地争议纠纷案件快速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8-28  10:16 访问次数:信息来源:威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字号:[ ]



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加强土地争议纠纷案件快速审理的通知

 

各区市法院、开发区法院,本院各部门: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尽最大可能履行好人民法院的司法职能,缩短办案件周期,提升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 现就全市法院关于加强土地争议纠纷案件的审判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对起(上)诉到本院的土地争议纠纷案件,经审查

符合登记立案条件的,由诉讼服务中心向当事人进行诉前调解释明,引导当事人先行选择诉前调解。适合调解的土地争议纠纷案件直接导入分调裁平台进行登记,生成“诉前调” 字号,由快审团队的特邀调解员开展诉前调解。调解期限最长 30 日 , 自诉前调 立案之日起算 , 期限界满未达成调解协议应及时转入立案程序。诉前调解成功的,引导当事人撤回起(上)诉;当事人要求司法确认或出具民事调解书的,由特邀调解员将案件退回诉讼服务团队立案。诉前调解未成功的,由特邀调解员将案件退回诉讼服务团队编立案件案号后流转至审判团队审理。

二、土地争议纠纷案件在审理中,员额法官可以委托法 官助理主持召开庭前会议或进行法庭调查,对事实清楚、法 律适用准确,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根据庭前会议或法庭调查情况,径行作出裁判,以缩短审理时间。适用速裁程序的土地争议纠纷案件,当事人表示不需要答辩期、举证期 或诉前程序巳经送达起诉状的,可以径行开庭。当事人要求给予答辩期、举证期的,可以由当事人协商确定;当事人无 法协商一致的 , 法院可以根据案件需要指定不超 过 7 日的答辩期和举证期限。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土地争议纠纷案件, 可实行集中排期、开庭、宣判;简化庭审程序,对经诉前程 序或庭前会议确认的无争议案件事实及证据,庭审时可直接确认;对有争议的事实和证据进行调查,并引导当事人围绕争点举证、质证。对事实巳基本查清、权利义务明确的案件, 一般不再进行法庭辩论。庭审调解不成,当事人最后陈述完毕的,凡能当庭宣判的,应当当庭宣判并及时送达判决书。

三、推行土地争议纠纷案件裁判文书繁简分流,速裁案件应当规范、简洁,可根据不同情况适用要素式、令状式和表格式裁判文书 , 推行裁判文书模板 , 提高文书制作效率。

四、土地争议纠纷案件应在保证案件质量的前提下尽快提高审判效率,缩短审判周期,无其他特殊情况应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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