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在不动产登记领域推行遗产管理人制度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5-13  08:13 访问次数:信息来源:威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字号:[ ]





     关于在不动产登记领域推行遗传管理人制度的通知
发布机构业务类型
威自然资发〔2022〕37号威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综合管理
发文时间效力级别时效状态
2022年5月13日文件现行有效





威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在不动产登记领域推行遗产管理人制度的通知

 

各区市自然资源局,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为深入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有效解决当前不动产非公证继承中“遗产范围难界定、申请资料难核实、审查度难把握”等梗阻问题,现将在不动产登记领域推行遗产管理人制度,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遗产管理人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创设的一项继承制度,在不动产登记领域推行遗产管理人制度,对于提升不动产登记便利度、推进我市营商环境持续优化具有重要意义,各单位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标准,坚持 问题导向、需求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抓好落实落地,争取更大成效。

二、业务范围

(一)查询被继承人名下不动产。遗产管理人在调查被继承人名下的不动产时,可持身份证明、证明其为遗产管理人的有效文件等材料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查询。

(二)办理不动产登记非公证继承业务。遗产管理人可按照

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组织全部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现场提交身份证明、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不动产权属证书、人民法院或公证机构认定的遗产管理人资格等能够 证明其为遗产管理人的有效文件等材料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进一步拓展并件办理范围,居住权首次登记业务可与不动产登记非公证继承业务一并申请。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数据共享,缩减申请材料。对不动产登记机构通过信息共享可获取的,如户口簿、身份证、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不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对符合《威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推行不动产登记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威自然资登发〔2021〕3号)文件要求的证明材料,可由申请人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各单位应及时制定并发布相应业务流程和申请材料清单,规范开展遗产管理人办理不动产登记业务。

(二)坚持法治服务,做好问题咨询和材料预审。各单位要充分发挥不动产登记法治工作室作用,对涉及继承、受遗赠的不动产事项提供法律咨询大力支持遗产管理人参与不动产登记非公证继承业务,为遗产管理人提供咨询和材料预审服务。

(三)加强监督管理,严格失信惩戒。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建立健全失信惩戒机制,对遗产管理人持伪造、变造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法律文书、公证书、身份证明材料、婚姻关系证明等虚假申请材料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或故意隐瞒事 实导致办理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等行为,应纳入信用黑名单,并将失信信息及时上传至威海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同时在部门门户网站公示;涉嫌违法犯罪的,由经办登记机构上报公安机关处理。日常工作中,除已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外,不得引导、强制服务对象接受指定遗产管理人。

(四)做好政策宣传,提升政策知晓度。各单位应立足工作实际,常态化通过传统媒体、网络新媒体等途径,创新使用图文海报、小视频等灵活实用、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开展宣传推广, 提升群众政策知晓度。


威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2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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