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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办理指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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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事项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设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适用情形 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 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住房及其附属设施的,可以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申请主体 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主体为用地批准文件记载的宅基地使用权人。 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的主体为用地批准文件记载的宅基地使用权人。 申请材料 以下资料可通过共享获取的不需提交,无法获取的请提供原件。 申请宅基地使用权首次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等权属来源材料; 4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4房屋符合规划或建设的相关材料; 5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6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办理流程 受理收费-审核登簿-缮证发证(电子证照) 在记载于登记簿之前需在门户网站及不动产所在地等场所进行公告,公告期15个工作日。 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实地查看及公告期不计入办理时限) 收费标准 不动产登记费: 1、住宅80元/套;非住宅550元/件(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免收登记费) 2、工本费:登记机构依法向两个以上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的,自第二本证书起收取工本费。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3、免收、减收不动产登记费的情形按(财税 〔2016〕 79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等规定办理。 收费依据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 79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2019〕45号)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53号) 办理部门及地点 威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市中心大厅:环翠区塔山中路317号5B(威海市环翠区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咨询电话:0631-5352600; 威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环翠区分中心:文化中路59号环翠区政务服务中心1楼(原市委党校文昌大厦),咨询电话:0631-5193700; 威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高区分中心:抚顺路1号高区政务服务中心1楼,咨询电话:0631-5350300; 威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经区分中心:齐鲁大道66号,威海海关缉私分局西邻,咨询电话:0631-5982582; 威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临港区分中心:朝阳路5-1号临港区政务服务中心1楼,临港区管委会东侧南100米2号楼,咨询电话:0631-5581770。 大厅开放时间 市中心:正常工作日上午8点30分—12点,下午1点30分-5点30分 环翠区分中心、经区分中心、临港区分中心:正常工作日上午8点30分—12点,下午1点30分-5点 高区分中心:正常工作日上午8点30分—11点30分,下午1点-5点 监督电话 0631-5352607。 友情提示: 您可以通过山东省政务服务总门户网站进入山东省不动产登记“一网通办”模块申请,网址:http://zwfw.sd.gov.cn,也可以通过手机端下载“爱山东”app,选择不动产登记“一网通办”模块申请,系统支持24小时在线申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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