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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权首次登记办理指南(国有土地上住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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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事项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住宅)居住权首次登记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适用情形及申请主体 1.近亲属间以协议方式无偿设立居住权的,由居住权人和不动产所有权人共同申请。 2.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不动产未办理继承登记的,应当由全部法定继承人和居住权人共同申请;已办理继承登记的,可以由房屋所有权人和居住权人共同申请。 3.以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设立或者确认居住权的,可以由居住权人单方申请。 (注:除居住权人单方申请的情形外,房屋属于共有的,由全体共有人与居住权人共同申请;属于政策性住房的的,还应当经原政策性住房购房人夫妻双方与居住权人共同申请。) 申请材料 下列资料可通过共享获取的无需提交。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身份证明材料(详见《不动产登记对身份证明、委托书资料的要求》) 3.不动产权证书 以下情形之一,还需要提交资料如下: 4.委托办理的:委托书(详见《不动产登记对身份证明、委托书资料的要求》) 5.近亲属间以协议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居住权合同(合同范本)以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范围的近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45条第2款的规定,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 近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包括:户口簿、婚姻证明、收养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公证书、人事档案材料或者公安机关、被继承人单位、继承人单位、村(居)委会、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等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亲属关系的材料。 6.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继承权公证书、接受遗赠公证书等经公证的材料、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或者生效遗嘱、遗嘱人死亡证明等材料 注:居住权登记能够与继承不动产的转移登记一并办理的,应当一并办理。不能一并办理的,可以先于继承不动产的转移登记办理,也可以在继承不动产的转移登记之后再次转移登记之前办理。 居住权登记与继承不动产的转移登记一并办理,或先于继承不动产的转移登记办理的,当事人提交继承权公证书、接受遗赠公证书等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法律文书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直接办理居住权首次登记。当事人未提交继承权公证书、接受遗赠公证书等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法律文书的,可由当事人提交生效遗嘱、遗嘱人死亡证明等材料,由全部继承人到场确认,不动产登记机构按照《不动产登记操作规程(试行)》中继承不动产登记的规定审查后办理居住权首次登记。 7.以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设立居住权的: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等 8.不动产设有抵押权的:抵押权人同意办理居住权登记的材料。 办理流程 受理-核定登簿-缮证发证(电子证照) 办理时限 1.近亲属间以协议方式设立或以生效法律文书方式设立或已办理继承登记后以同一份遗嘱设立居住权的:即时 2.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30个工作日(含门户网站公示30日) 收费标准: 暂时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国家或省市主管部门制定收费标准后受理的业务,按照规定收取不动产登记费。 办理部门及地点 威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市中心大厅:环翠区塔山中路317号5B(威海市环翠区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咨询电话:0631-5352600; 威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环翠区分中心:文化中路59号环翠区政务服务中心1楼(原市委党校文昌大厦),咨询电话:0631-5193700; 威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高区分中心:抚顺路1号高区政务服务中心1楼,咨询电话:0631-5350300; 威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经区分中心:齐鲁大道66号,威海海关缉私分局西邻,咨询电话:0631-5982582; 威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临港区分中心:朝阳路5-1号临港区政务服务中心1楼,临港区管委会东侧南100米2号楼,咨询电话:0631-5581770。 大厅开放时间 市中心:正常工作日上午8点30分—12点,下午1点30分-5点30分 环翠区分中心、经区分中心、临港区分中心:正常工作日上午8点30分—12点,下午1点30分-5点 高区分中心:正常工作日上午8点30分—11点30分,下午1点-5点 监督电话 0631-5352607。 友情提示: 您可以通过山东省政务服务总门户网站进入山东省不动产登记“一网通办”模块申请,网址:http://zwfw.sd.gov.cn,也可以通过手机端下载“爱山东”app,选择不动产登记“一网通办”模块申请,系统支持24小时在线申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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