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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登记办理指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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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事项 异议登记 设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适用条件 不动产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事项错误,而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办理异议登记。 申请主体 异议登记申请人应当是利害关系人。 申请资料 以下资料可通过共享获取的不需提交,无法获取的请提供原件。 1.威海市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身份证明(详见《不动产登记对身份证明、委托书资料的要求》 3.证实对登记的不动产权利有利害关系的材料; 4.证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错误的材料(复印件1份,原件核验) (1)对不动产权属提出异议的:结婚证、离婚证、继承公证书、赠与公证书、遗嘱、遗赠扶养协议或者用地、报建等其他能够证明不动产归属的材料 (2)对不动产占有份额提出异议的:不动产份额分配协议或析产协议 (3)已就不动产权属纠纷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起诉状以及法院受理通知书或者仲裁申请书以及仲裁受理通知书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6.询问记录 以下情形的,还需要提交资料如下: 委托办理的:委托书((详见《不动产登记对身份证明、委托书资料的要求》) 办理流程 受理收费-核定登簿-缮证发证(电子证照) 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收费标准 不动产登记费: 1、住宅40元/套;非住宅275元/件(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免收登记费) 2、工本费:登记机构依法向两个以上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的,自第二本证书起收取工本费。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3、免收、减收不动产登记费的情形按(财税 〔2016〕 79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等规定办理。 收费依据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 79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2019〕45号)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53号) 办理部门及地点 威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市中心大厅:环翠区塔山中路317号5B(威海市环翠区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咨询电话:0631-5352600; 威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环翠区分中心:文化中路59号环翠区政务服务中心1楼(原市委党校文昌大厦),咨询电话:0631-5193700; 威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高区分中心:抚顺路1号高区政务服务中心1楼,咨询电话:0631-5350300; 威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经区分中心:齐鲁大道66号,威海海关缉私分局西邻,咨询电话:0631-5982582; 威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临港区分中心:朝阳路5-1号临港区政务服务中心1楼,临港区管委会东侧南100米2号楼,咨询电话:0631-5581770。 大厅开放时间 市中心:正常工作日上午8点30分—12点,下午1点30分-5点30分 环翠区分中心、经区分中心、临港区分中心:正常工作日上午8点30分—12点,下午1点30分-5点 高区分中心:正常工作日上午8点30分—11点30分,下午1点-5点 监督电话 0631-5352607。 友情提示: 您可以通过山东省政务服务总门户网站进入山东省不动产登记“一网通办”模块申请,网址:http://zwfw.sd.gov.cn,也可以通过手机端下载“爱山东”app,选择不动产登记“一网通办”模块申请,系统支持24小时在线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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